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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市消防执法公开公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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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台

服务经济发展优化消防行政执法指导意见

为深入贯【guàn】彻习近平总书记【jì】关于统筹推【tuī】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【shè】会发【fā】展【zhǎn】的【de】重要【yào】指示精神,全面落实总队和市【shì】委、市政府部署要【yào】求,树立服务【wù】意识,强化责任担【dān】当,主动服务大局,优化【huà】营商环境,全力守住消防安全底线【xiàn】,服务【wù】疫情防控【kòng】期间以及【jí】后【hòu】期经济社会发展【zhǎn】,根据【jù】我市实际,制定以下指导意见:

一、牢固树立消防服务意识

建【jiàn】立党委常委【wěi】包干负责【zé】制,支队【duì】党委常委对包片【piàn】县市区内【nèi】省级重点项目、复工【gōng】复产重点企业的消【xiāo】防服务工作负总责,每月开展走访,深入指导企业解决面临【lín】的消【xiāo】防安全问题和困难【nán】。通过开设网络课堂、视频直【zhí】播等【děng】方式,对企业【yè】员工提【tí】供免【miǎn】费线上【shàng】培训【xùn】,通【tōng】过【guò】微信群、钉钉群,定期发送消防【fáng】安全【quán】提【tí】示、推送防火检查巡查要【yào】点、通报火灾形势、发送【sòng】经验做法,多【duō】种形式提高企业及员工自防【fáng】自【zì】救能力。

二、缩短消防行政审批时限

自贸【mào】区全面推行公【gōng】众聚集【jí】场所投【tóu】入使用【yòng】、营业前消【xiāo】防安全告知承诺制【zhì】度,当日受理,当日审查,不迟于次日审批【pī】,审批合【hé】格的【de】场【chǎng】所即可投【tóu】入使用【yòng】、营业,审【shěn】批后30个工【gōng】作日内现场检查【chá】。其他【tā】大队积【jī】极借鉴自贸区做法,缩短审批时限,重点项目【mù】受理后3个【gè】工作日内现场检查,检【jiǎn】查【chá】结束后2个工作日【rì】内审批【pī】,其他项目5个【gè】工作日内现场检【jiǎn】查,检查结束【shù】后【hòu】2个工作日内审批。

三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

各【gè】地要综合【hé】研判本地消防安全【quán】形势,全面分析【xī】单【dān】位履【lǚ】行消防安全职责、消防安全风【fēng】险【xiǎn】、消【xiāo】防安全信用等因素,合理【lǐ】确定抽查计【jì】划【huá】和检【jiǎn】查频次。对风险较低的行业领【lǐng】域及守法守信记录良好【hǎo】的【de】检查对象【xiàng】,适当降低抽【chōu】查比例和频次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,慎用消【xiāo】防行政【zhèng】处罚【fá】措施。对违【wéi】法情节轻微并【bìng】当场改正,没有造成危【wēi】害后果的,免于处罚;对已自行发【fā】现并启【qǐ】动整改措施保证消防安全的,免【miǎn】于处罚;对【duì】主动消【xiāo】除或者减轻消【xiāo】防违法【fǎ】行为【wéi】危害后【hòu】果的,从轻【qīng】或者减轻处罚【fá】。

四、加快火灾事故调查认定速度

坚持【chí】逢火【huǒ】必【bì】查,发生火【huǒ】灾后调查人员【yuán】第一时【shí】间赶赴火灾【zāi】现场开【kāi】展调【diào】查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,根据火【huǒ】灾现【xiàn】场勘验进展情况及时缩【suō】小现场【chǎng】保护【hù】范围,缩短火灾现场封【fēng】闭时间,加【jiā】快【kuài】调查认定速度,帮助事故单位尽快【kuài】恢复生产经营。对适用于一【yī】般程【chéng】序调查的火灾事故,起火原因明确、不涉及【jí】纠纷的,在10个【gè】工作日内作【zuò】出火灾事故认定。对情况疑难、复杂【zá】的火【huǒ】灾事故,及时启动区域协作调查机制,派遣火灾事故调【diào】查骨干赶赴现场开展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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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优化

消防监督执法五项措施的通知


根据中共中央【yāng】办【bàn】公厅、国务院办【bàn】公厅《关于【yú】深化消防【fáng】执【zhí】法改革的意见【jiàn】》、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【dì】12号公告【gào】和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打造精简高【gāo】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》要【yào】求,结合【hé】消防监督【dū】执法实际,制定优化便民【mín】利企服务措施【shī】如【rú】下:

一【yī】、优化投入【rù】使用营业【yè】前消【xiāo】防安全检查程序。不再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申请【qǐng】人提【tí】交消防【fáng】产品质【zhì】量、装修材【cái】料【liào】防火性【xìng】能【néng】合格证明文件,消防执法人员现【xiàn】场【chǎng】检查【chá】时通过“中【zhōng】国消【xiāo】防产【chǎn】品信【xìn】息网”查【chá】询【xún】;不再提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【zhèng】书【shū】和建设工【gōng】程消防验收【shōu】(备案)文【wén】书,改为部门内部核查【chá】;不再提交营业执【zhí】照复【fù】印件,由审批【pī】部门通过“国家企业信【xìn】用信【xìn】息公示系统”查询。内部核【hé】查和查询【xún】结果通过电脑截图、图片等有效方式存档【dàng】备查。消【xiāo】防技【jì】术检测等服务结【jié】论不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【shǐ】用、营业前的消防安全【quán】检查的前置条件【jiàn】。济南、青岛、烟台三个设有自贸区【qū】的市,开展消【xiāo】防安全【quán】检查承【chéng】诺制【zhì】试点工作,公众聚集场【chǎng】所取得营业【yè】执照后,通过在【zài】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【shēn】请,向消【xiāo】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【ān】全标准【zhǔn】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、营【yíng】业。

二、取【qǔ】消四项消防审批【pī】。取消消防设施维保检【jiǎn】测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【gòu】资质【zhì】审批【pī】,企业【yè】办【bàn】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【kāi】展【zhǎn】经营活动。取消【xiāo】电气安全检【jiǎn】测审批,取消灭火器维修资质审批【pī】,不再纳入【rù】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范畴。取消消【xiāo】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【zhì】,开放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产品认证检验市【shì】场,凡【fán】是【shì】具备法【fǎ】定条件【jiàn】的认证、检验机构,均可开【kāi】展认证、检验工作。

三、推行【háng】差【chà】异化【huà】消防监管【guǎn】。继续深【shēn】化【huà】“双【shuāng】随机、一【yī】公开”监督抽查,推行【háng】差异化监【jiān】管,对【duì】风险较低【dī】的行【háng】业领域,或者守【shǒu】法守信记录良【liáng】好的单位【wèi】,降低抽查比【bǐ】例和【hé】频次;对发生火【huǒ】灾事故或存在重大火灾隐【yǐn】患、严重消防【fáng】违法行【háng】为【wéi】拒【jù】不整【zhěng】改等违法【fǎ】失信行为的单位,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。对存在重大【dà】火灾隐患的单位,提请政府【fǔ】挂牌督办。建立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制度【dù】,对涉及公【gōng】共安全和【hé】人民【mín】生命健康的重点区【qū】域、单位实【shí】施全覆盖重点监管。

四、实施“网【wǎng】上办”“掌【zhǎng】上办”。消防技术服【fú】务机构【gòu】登记和一级注册消【xiāo】防工程【chéng】师注【zhù】册,实【shí】行【háng】一网【wǎng】办【bàn】理,材料网【wǎng】上提交、线上办理。消防职【zhí】业【yè】技能【néng】鉴定报名,实行材料网上提交、线上审【shěn】核、网上缴费【fèi】、准【zhǔn】考证网上发【fā】放,实现办事群众【zhòng】“少跑腿”。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申请、注册【cè】消防工程师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,一级注册消防工【gōng】程师【shī】网上注册不再出具【jù】社保证明。实现【xiàn】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消防监【jiān】管信息系统【tǒng】与省级政府监管平台【tái】互联互通【tōng】、开放共享。推行消【xiāo】防事项“掌上办”,将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服【fú】务大【dà】厅【tīng】与“爱【ài】山【shān】东”APP有效衔接,深化数【shù】据共享应用,推【tuī】行证明【míng】材料【liào】在线获取、申【shēn】请材料跨部门复用、申报材料网上提交,方【fāng】便群众办【bàn】事。

五【wǔ】、优化职业技能鉴定服务【wù】。消防职【zhí】业技能鉴定申请不用出【chū】具工作证明、社保【bǎo】证明等材料,通过部门交【jiāo】互获取【qǔ】信息。提供【gòng】消【xiāo】防职业技能鉴定【dìng】成绩证明,及时【shí】向考【kǎo】生制发“鉴定成绩【jì】告知单”,在【zài】考生【shēng】取得【dé】国家职业资【zī】格证书前,作【zuò】为鉴定证明,方便求【qiú】职【zhí】就业。推进【jìn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【yè】技能鉴定站“一【yī】站多点”建【jiàn】设,方【fāng】便群众就近鉴定【dìng】。推行快递寄送【sòng】服务【wù】,一级注册【cè】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、消防职业【yè】资格证书寄送到家,提高【gāo】办事效率【lǜ】和服务水【shuǐ】平。


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清单


机构名称

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

负责人姓名

陈湘华

单位地址

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4号

行政执法

主体

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

执法的主要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【xiāo】防法》《山东【dōng】省【shěng】消【xiāo】防条例【lì】》《消防监【jiān】督检查规【guī】定》《机关、团体、企【qǐ】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规定》《消防产【chǎn】品监督管【guǎn】理规定》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《山东省火灾高危【wēi】单位消防安全管【guǎn】理规【guī】定》《山东省高【gāo】层建筑【zhù】消防安全管【guǎn】理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

权责清单

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;

消防监督检查(含各种整改及复查);

消防行政处罚;

临时查封;

消防行政强制执行;

火灾事故调查;

其他消防执法行为。

公共服务事项清单

职责范围内的火灾扑救、应急救援;

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。

办公电话

办公地址

办公时间

办公电话:2983902

办公地址: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4号

办公时间:法定工作日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
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


事项名称

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等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许可对象

公众聚集场所

实施程序

1、申请;2、受理申【shēn】请;3、任务分配;4、资【zī】料【liào】审【shěn】查;5、现场检查【chá】6、对【duì】照判定;7、拟定处理【lǐ】意见;8、审批;9、制作合【hé】格证或者【zhě】不同意决定书;10、送达【dá】。

是否收费

收费依据及标准

办理期限

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检查,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

需提交的材料

1、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;

2、营业执照【zhào】复印件或者工【gōng】商【shāng】行政【zhèng】管理机关出具【jù】的【de】企业名称【chēng】预先核准通知书;

3、消防安全制度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、场所平面布置图;

4、员工岗前消防安【ān】全教育培训记录【lù】和自动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系统操作人员【yuán】取得【dé】的消防行【háng】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【gé】证书复印件;

5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救济途径(复议、诉讼)

如不服【fú】检查【chá】意见,可以在收到通知书【shū】之日起六十【shí】日内向烟台市人民【mín】政府申【shēn】请行政复议,或者【zhě】在【zài】六个月【yuè】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【fǎ】院提起行政诉讼【sòng】。


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

事项名称

消防监督检查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山东省消防条例》《消防【fáng】监【jiān】督【dū】检查规【guī】定》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【dìng】》《消【xiāo】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》《社会消防技【jì】术服务管【guǎn】理规定》《山东省火灾高危单【dān】位消防【fáng】安全管理规定》《山【shān】东省【shěng】高【gāo】层建筑消防安【ān】全管理【lǐ】规定》等【děng】。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执法对象
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

实施程序

1、检【jiǎn】查【chá】准备【bèi】;2、现场检查;3、填写记录;4、按【àn】照检查【chá】情况进入下步执法【fǎ】程【chéng】序;5、签发相应法律【lǜ】文【wén】书【shū】;6、送达;7、复查并记录。

救济途径(复议、诉讼)

按照相应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。


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

事项名称

消防行政处罚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【xiāo】防法【fǎ】》《山东省消防条例》《消防【fáng】监督检查【chá】规定【dìng】》《机关【guān】、团体、企业【yè】、事业单位消防【fáng】安全管理规定》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【lǐ】规定》《社会消【xiāo】防技术服务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规定》《山东省火灾高【gāo】危单位【wèi】消防安全管理规【guī】定》《山东【dōng】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【dìng】》等。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执法对象
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等

实施程序

1、发现违法行【háng】为;2受案;3、调查【chá】取证;4、提【tí】出【chū】处理意见;5、告知;6、审核【hé】;7、审批【pī】;5、决定;6、送达;7、执行【háng】;8、结案。

救济途径(复议、诉讼)

如不服检查意见,可以在收到决【jué】定【dìng】书之日【rì】起六十日内【nèi】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【zhèng】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【yuè】内依法【fǎ】向烟台市莱【lái】山区【qū】人民法院提起【qǐ】行【háng】政诉讼【sòng】。


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


事项名称

临时查封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等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执法对象

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

实施程序

一般【bān】程序:1、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【chá】封【fēng】的【de】火【huǒ】灾隐患【huàn】;2、分析报告情况;3、集【jí】体研究【jiū】;4、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,实施查封;5、整改完成后进入解【jiě】封【fēng】程序。

紧急程序1、检查【chá】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【chá】封【fēng】的火【huǒ】灾隐患【huàn】;2、口头报请消防救援【yuán】机构负责人同意;3、实施查封;4、集【jí】体研究;5、临时查封【fēng】后24小时【shí】内制作【zuò】并送达查封【fēng】决定书;6、整改完【wán】成后进入【rù】解封程序。

救济途径(复议、诉讼)

如不服临时【shí】查封决【jué】定,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【shí】日内依法向烟台【tái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【háng】政复议,或【huò】者在【zài】六个【gè】月内依法向【xiàng】烟台【tái】市莱山区人民法院【yuàn】提【tí】起行政诉讼。


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

事项名称

行政强制执行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等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执法对象

不及时清除相关障碍物、妨碍物;不及时履行的“三停”

实施程序

强制清除【chú】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拆除相关障碍物、妨碍物程序:1、催告【gào】;2、听【tīng】取陈述和申辩;3、制作送达代履【lǚ】行决定书;4、实施代【dài】履【lǚ】行。

“三停”未履行【háng】强制执行【háng】程序:1、催告;2、听取【qǔ】陈述和申辩;3、集体研究【jiū】;4、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;5、实施强制执行。

救济途径(复议、诉讼)

如不服强制执行【háng】决【jué】定【dìng】,可在收到【dào】决定书之日起六【liù】十日内依【yī】法向【xiàng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【liù】个【gè】月内依法【fǎ】向烟【yān】台市莱山区人民【mín】法院提起【qǐ】行政诉讼。


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

事项名称

火灾事故调查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》等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执法对象

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

实施程序

1、出警;现场初期调【diào】查;2、现场勘【kān】验、调查询问、检验鉴定【dìng】;4、火灾事故认【rèn】定(认定说【shuō】明、制作认【rèn】定【dìng】书);5、送达。

救济途径(复议、诉讼)

当【dāng】事人对【duì】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火灾【zāi】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上【shàng】一级【jí】消防救【jiù】援机【jī】构提【tí】出书面复核申请【qǐng】。


注:以上行政【zhèng】执法清单、权力【lì】清单随法【fǎ】律【lǜ】法【fǎ】规规【guī】定等变更【gèng】随时进行变更,并及时公布。





消防行政执法流程图


(1)消防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



(2)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工作流程


(3)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程



(4)临时查封的程序流程

(5)火灾事故调查主要工作流程



(6)对逾期【qī】不执【zhí】行停产停业、停止【zhǐ】使【shǐ】用、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流【liú】程




消防行政执法服务指南

(1)消防监督检查


事项名称

消防监督检查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消防【fáng】法》《山东【dōng】省消防条【tiáo】例》《消防监督【dū】检【jiǎn】查规定》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【xiāo】防安全管理【lǐ】规定》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》《社【shè】会消防技术【shù】服务管理【lǐ】规定》《山东【dōng】省【shěng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【quán】管理规定》《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【ān】全管【guǎn】理规定》等【děng】。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执法对象
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

实施程序

1、检查【chá】准备;2、现场检查【chá】;3、填写记录;4、按照检查情况进【jìn】入下步执法程【chéng】序;5、签【qiān】发相应法律文书;6、送【sòng】达;7、复查并记录。

救济途径(复议、诉讼)

按照相应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。

监督部门

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纪保督查科

投诉电话:2983921

办公电话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

办公电话:2983902

办公地址: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4号

办公时间:法定工作日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
(2)消防行政处罚


事项名称

消防行政处罚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【hé】国【guó】消【xiāo】防法》《山东省【shěng】消防条例》《消防监督检查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》《机【jī】关、团体、企【qǐ】业、事业单位消【xiāo】防安【ān】全管理规定【dìng】》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》《社会【huì】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《山东省火【huǒ】灾【zāi】高危单【dān】位消防【fáng】安全管理规定》《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【ān】全管【guǎn】理规定》等。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执法对象
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等

实施程序

1、发【fā】现违法【fǎ】行为;2受案;3、调查取证【zhèng】;4、提出处理意见;5、告知;6、审核;7、审批;5、决【jué】定【dìng】;6、送达;7、执行【háng】;8、结【jié】案。

救济途径(复议、诉讼)

如不服检【jiǎn】查意【yì】见,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【zhī】日起六【liù】十日内向烟台市【shì】人民【mín】政府(当地人民政【zhèng】府)申请行政【zhèng】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市莱【lái】山【shān】区人民法院(当地【dì】基【jī】层人民法院)提起行政诉【sù】讼【sòng】。

申请人权利和义务

听证权、申辩权、陈述权

监督部门

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督查科

投诉电话:2983921

办公电话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

办公电话:2983902

办公地址: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4号

办公时间:法定工作日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
(3)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


事项名称

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等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许可对象

公众聚集场所

实施程序

1、申请【qǐng】;2、受【shòu】理申请;3、任务分配;4、资料【liào】审查【chá】;5、现【xiàn】场检查6、对照【zhào】判定;7、拟【nǐ】定处理意见;8、审批【pī】;9、制作合格证或者不【bú】同意【yì】决定书;10、送达。

是否收费

收费依据及标准

办理期限

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检查,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

需提交的材料

1、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;

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【gōng】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【de】企业【yè】名称预【yù】先【xiān】核准【zhǔn】通知书【shū】;

3、消防安全制度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、场所平面布置图;

4、员工岗前消防【fáng】安全【quán】教育培训记录和自【zì】动消【xiāo】防系统操【cāo】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【háng】业【yè】特有工【gōng】种职业资格证【zhèng】书复印件;

5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救济途径(复议、诉讼)

如不服【fú】检查意见,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【rì】起六十日内向【xiàng】烟【yān】台市人民【mín】政府(当地人民政府【fǔ】)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行政复【fù】议,或者在六【liù】个【gè】月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(当地基层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法院)提起【qǐ】行政诉讼。

监督部门

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督查科

投诉电话:2983921

办公电话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

办公电话:2983922

办公地址: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4号

办公时间:法定工作日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
(4)临时查封


事项名称

临时查封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等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执法对象

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

实施程序

1、检查发现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实【shí】施临时查【chá】封的火灾隐【yǐn】患2、向【xiàng】公安消防【fáng】机构负【fù】责人报告3、集体研究【jiū】4、实施查封5、制作、送【sòng】达决定书【shū】(是否同【tóng】意解除)

救济途径(复议、诉讼)

如不服【fú】临时【shí】查【chá】封决【jué】定,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【nèi】依法【fǎ】向【xiàng】烟台市人民【mín】政府(当地【dì】人民【mín】政府)申【shēn】请行政复议,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在六【liù】个月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【shān】区人【rén】民法院(当地基层人民法院)提起行政诉讼。

申请人权利和义务

申辩权、陈述权

监督部门

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督查科

投诉电话:2983921

办公电话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

办公电话:2983922

办公地址: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4号

办公时间:法定工作日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
(5)行政强制执行


事项名称

行政强制执行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等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执法对象

不及时清除相关障碍物、妨碍物;不及时履行的“三停”

实施程序

强制清【qīng】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【wù】、妨碍【ài】物程序:1、催告2、听取陈述和申辩【biàn】3、制【zhì】作送达代【dài】履行决定书【shū】4、实施代【dài】履【lǚ】行。

“三停”未【wèi】履行【háng】强制执行程序【xù】:1、催告2、听取陈述和申辩【biàn】3、集体【tǐ】研【yán】究4、制作送【sòng】达强制执行决定5、实【shí】施强制【zhì】执行。

救济途径

(复议、诉讼)

如【rú】不服强【qiáng】制执行决定,可在收到决【jué】定书之日起六十日【rì】内依法向烟台【tái】市【shì】人民政【zhèng】府(当地人民政府【fǔ】)申请行政【zhèng】复议,或者在【zài】六个月内依【yī】法向烟台【tái】市莱山区人民法【fǎ】院【yuàn】(当地基层【céng】人民法院)提起行【háng】政诉讼。

申请人权利和义务

申辩权、陈述权

监督部门

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督查科

投诉电话:2983921

办公电话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

办公电话:2983902

办公地址: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4号

办公时间:法定工作日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
(6)火灾事故调查


事项名称

火灾事故调查

执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》等

实施主体

市级实施主体及权限: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(法定)

执法对象

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

实施程序

1、出警;现场初期调查;2、现场勘验【yàn】、调【diào】查询问、检验鉴定;4、火【huǒ】灾事故认【rèn】定(认【rèn】定说明、制作认定书);5、送达。

救济途径

(复议、诉讼)

当【dāng】事人对火【huǒ】灾事【shì】故认定有异【yì】议的【de】,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【dìng】书【shū】送达之日起十五【wǔ】日内,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【hé】申【shēn】请。

监督部门

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纪检督查科

投诉电话:2983921

办公电话、办公地址、

办公时间

办公电话:2983925

办公地址: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4号

办公时间:法定工作日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
烟台市消防救援机构服务窗口及机构办公信息

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支队级消防服务窗口已经撤销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4号

工作时间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负责人姓名

陈湘华

联系方式

联系方式

0535-2983902

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00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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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5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50 下午1:9-21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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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刘婷婷

负责人姓名

李泽霖

联系方式

0535-6250119

联系方式

0535-6530165

莱山区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莱山区海棠路101号2楼F10号窗口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190号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刘爽

负责人姓名

孙炜

联系方式

6710353

联系方式

6713830

牟平区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牟平区龙湖葡醍商业街西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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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成育璇

负责人姓名

刘玉波

联系方式

4312119

联系方式

4212816

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政务服务中心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福山区蒲湾街190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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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曹琳娜

负责人姓名

吕晓言

联系方式

0535-3027119

联系方式

0535-2703367

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9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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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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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孙厚军

负责人姓名

赵树海

联系方式

6119034

联系方式

6370696

蓬莱区消防救援

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政务服务中心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蓬莱区南河路201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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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00 下午2:9-21:00

冬季:上午8:9-21:00 下午2:9-21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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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吴浩月

负责人姓名

李方元

联系方式

5660119

联系方式

5642186

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龙口市东城区港城大道572号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龙口市通海路北首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韩恭任

负责人姓名

顾兆晶

联系方式

3128201

联系方式

3129910

莱州市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(为民街598号)3楼44号窗口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文三线以南、同舟路以西、永茂路以北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0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00 下午2:9-21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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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姜小坤

负责人姓名

栾春江

联系方式

2800127

联系方式

2800126

招远市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招远市招金路北首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徐晨

负责人姓名

李国豪

联系方式

8085031

联系方式

8931183

栖霞市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栖霞市腾飞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栖霞市文化路与山城路交汇处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0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0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杨晨艺

负责人姓名

赵文浩

联系方式

13615350088

联系方式

13188780007

莱阳市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莱阳市五龙南路93号莱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莱阳市凤河路27号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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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李玉龙

负责人姓名

宋玉华

联系方式

7260168

联系方式

7186076

海阳市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海阳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天津路南首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郑智珲

负责人姓名

冯大勇

联系方式

15098609119

联系方式

18562273626

长岛市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15号(长岛消防救援大队)

机构办公地址

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15号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崔洪腾

负责人姓名

温林朋

联系方式

16653553007

联系方式

15066380119

高新市消防救援大队

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

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科技大道69号

机构办公地址

烟台市高新区经三路与纬四路交汇处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时间

周一至周五

夏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2:9-21:30

冬季:上午8:9-21:30 下午1:9-21:00

工作人员的姓名

郑天陆

负责人姓名

徐恒昌

联系方式

6952113

联系方式

6758589

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

(9-21第九届【jiè】全国人民【mín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【yì】通过 9-21第十一届全国【guó】人民代【dài】表大会常【cháng】务委【wěi】员会第【dì】五【wǔ】次会议修订通【tōng】过 根据【jù】9-21第【dì】十三届【jiè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【cì】会【huì】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【fǎ】〉等八部法律的【de】决定》修正)
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为了预防【fáng】火灾和减少【shǎo】火灾危害,加强应急【jí】救【jiù】援工作,保【bǎo】护人【rén】身、财产安【ān】全【quán】,维护公共安全,制定本法【fǎ】。

第二【èr】条 消防工作贯【guàn】彻预防为主、防消结【jié】合的【de】方针,按照政府【fǔ】统【tǒng】一领导、部门依【yī】法监管、单位全【quán】面负责、公民积极参【cān】与的原则,实行消防安【ān】全责任制,建立健全社会【huì】化的消【xiāo】防工作网络【luò】。

第三条 国务院【yuàn】领【lǐng】导【dǎo】全国【guó】的消防工作。地方【fāng】各【gè】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【de】消防工作。

各【gè】级人民【mín】政府【fǔ】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【jì】和社会发展【zhǎn】计划,保【bǎo】障消防【fáng】工作与经济社会【huì】发展相适应。

第四条 国务院【yuàn】应【yīng】急管【guǎn】理部门对【duì】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县【xiàn】级【jí】以上地方人民政【zhèng】府应【yīng】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,并【bìng】由本级【jí】人【rén】民政府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救援机构负责【zé】实施。军事设【shè】施【shī】的消防工作,由其主【zhǔ】管单位监督管理,消防救援机【jī】构协助;矿【kuàng】井地下部分、核电厂、海上【shàng】石油天【tiān】然气设【shè】施的消防【fáng】工作,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。

县【xiàn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【yǒu】关部门在各自【zì】的职【zhí】责【zé】范围内,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的【de】规定做好消【xiāo】防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。

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森林、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、保【bǎo】护消【xiāo】防设施【shī】、预【yù】防火灾、报告火【huǒ】警的义务【wù】。任何单位和成年【nián】人都有【yǒu】参加有【yǒu】组织的灭火工作的【de】义务。

第六条【tiáo】 各【gè】级人民政府应当【dāng】组织开展【zhǎn】经常性的【de】消防宣传教【jiāo】育,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【quán】意【yì】识。

机关、团【tuán】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,应【yīng】当加强对本单【dān】位人员的消防宣传【chuán】教育。

应急管理部门及【jí】消防救【jiù】援【yuán】机构应【yīng】当加强【qiáng】消防法律、法规的宣传,并督【dū】促、指导、协助有关单位【wèi】做【zuò】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【zuò】。

教育【yù】、人【rén】力资源行政【zhèng】主管部门和学校、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【nà】入教育【yù】、教学、培【péi】训【xùn】的内【nèi】容。

新闻、广播【bō】、电视等有关单位,应当有针对性地面【miàn】向社会进行消防【fáng】宣【xuān】传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。

工会、共产主义【yì】青年团【tuán】、妇女联合会等团体【tǐ】应【yīng】当结合【hé】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,组织开展【zhǎn】消防宣【xuān】传教育。

村民委员【yuán】会、居民委员会应当【dāng】协【xié】助人民政府以及【jí】公安机关、应【yīng】急管理等【děng】部门,加强消【xiāo】防宣传教育【yù】。

第七条 国家【jiā】鼓【gǔ】励【lì】、支持消防科学【xué】研究和技术创新【xīn】,推广【guǎng】使用先【xiān】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、设备;鼓【gǔ】励【lì】、支持社会力量开【kāi】展消防公益活【huó】动。

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【gòng】献的单位【wèi】和个人,应当按照国【guó】家有关规【guī】定给予【yǔ】表彰和奖励。

第二章 火灾预防

第【dì】八【bā】条 地方各级【jí】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【kuò】消防安全布局、消防【fáng】站、消防供【gòng】水、消防通信、消防车通道、消防【fáng】装备等【děng】内容的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规划纳入城乡【xiāng】规划,并负责组【zǔ】织实施【shī】。

城【chéng】乡消防安【ān】全布局不【bú】符合【hé】消防【fáng】安全要求的,应当调整、完【wán】善;公共消防【fáng】设施、消防装备【bèi】不【bú】足或者不【bú】适【shì】应【yīng】实际需要的,应当增建、改建、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。

第九条 建设【shè】工程的消防设计、施工必须【xū】符合国家【jiā】工【gōng】程建设消防技【jì】术标准【zhǔn】。建设【shè】、设计【jì】、施工、工程【chéng】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、施工质量负责。

第【dì】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【xiāo】防技术标准需【xū】要进【jìn】行消防设计的建【jiàn】设工【gōng】程【chéng】,实【shí】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【zhì】度。

第【dì】十【shí】一条 国【guó】务院住【zhù】房和【hé】城乡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主管【guǎn】部【bù】门规定的【de】特【tè】殊建设工程,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【bào】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【zhǔ】管部门审查,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【guǎn】部门依【yī】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。

前款【kuǎn】规定【dìng】以外【wài】的其他建设【shè】工程,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单位申【shēn】请领取施工许可【kě】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【bào】告时应【yīng】当提【tí】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。

第十二条 特【tè】殊建设工【gōng】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【shěn】查不合【hé】格的,建【jiàn】设单位【wèi】、施工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不得施工;其他【tā】建【jiàn】设工程,建设单位【wèi】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,有关部门【mén】不得【dé】发放施工【gōng】许可【kě】证或【huò】者批准开工【gōng】报告。

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门【mén】规定应【yīng】当申请消防验收的【de】建设工程【chéng】竣工,建设【shè】单【dān】位应当向住房和城【chéng】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【yàn】收。

前款【kuǎn】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,建【jiàn】设单位在验【yàn】收后应当报住【zhù】房【fáng】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【mén】备案,住房和城乡建设主【zhǔ】管部门应当进行抽【chōu】查。

依【yī】法应当【dāng】进行消防【fáng】验收的建设工【gōng】程,未【wèi】经消防【fáng】验收或【huò】者消防验收不合格【gé】的【de】,禁止投入使用;其他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工程经依【yī】法抽查不合格的,应当停止使用。

第十四条 建设工【gōng】程消防设计【jì】审查、消防验收、备案和【hé】抽【chōu】查的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【yuàn】住房和城乡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主管【guǎn】部门规定【dìng】。

第十五条 公众【zhòng】聚集场所在投入【rù】使用、营业【yè】前【qián】,建设单位或【huò】者使【shǐ】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【de】县级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地方人民【mín】政府消【xiāo】防救援机构申请消【xiāo】防安全检查。

消防救【jiù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【rì】起十个工作【zuò】日内,根据消防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标【biāo】准和管【guǎn】理规定,对该【gāi】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【chá】。未经消防安【ān】全检查或【huò】者经【jīng】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【quán】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的,不得投入使用、营业。

第十六【liù】条 机关【guān】、团体、企业【yè】、事业等单位应当【dāng】履行下列消防安全【quán】职责:

(一)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,制定本单位【wèi】的消防安全【quán】制度、消防安全操【cāo】作【zuò】规程【chéng】,制定灭【miè】火和【hé】应急疏散【sàn】预案;

(二)按照国【guó】家标【biāo】准、行业标【biāo】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【xiāo】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【què】保完好有效;

(三)对建筑消防设【shè】施每年【nián】至少进行【háng】一次全面检测【cè】,确保完好有效,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【què】,存【cún】档【dàng】备【bèi】查;

(四)保障疏【shū】散通道、安全出【chū】口、消防【fáng】车通道畅通,保证防火【huǒ】防烟分区【qū】、防【fáng】火间距符【fú】合消【xiāo】防技【jì】术标准;

(五)组织防火检查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;

(六)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。

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。

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【dì】方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政府消【xiāo】防救援机【jī】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【xìng】较大以及发生火灾【zāi】可能造成重大的【de】人身【shēn】伤亡或者财产【chǎn】损失的单位,确定【dìng】为【wéi】本行【háng】政区【qū】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,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【bào】本级【jí】人【rén】民政府备案。

消防安全重点单位【wèi】除【chú】应【yīng】当履行本法第十六【liù】条规【guī】定的【de】职责外,还应当履行【háng】下【xià】列消防安全职责:

(一)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,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;

(二)建立消防档案,确定【dìng】消防安【ān】全重点部位,设置防【fáng】火标志【zhì】,实行严格【gé】管理;

(三)实行每日防火巡查,并建立巡查记录;

(四)对职【zhí】工【gōng】进行岗前【qián】消防【fáng】安全【quán】培训,定【dìng】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。

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【shǐ】用的,应当明确各方的【de】消防安全责任,并【bìng】确定责任【rèn】人【rén】对共用的疏【shū】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【kǒu】、建筑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设【shè】施【shī】和消防车通道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统一管理【lǐ】。

住宅区的物【wù】业服务企业应【yīng】当对【duì】管理区域内的共用【yòng】消防设【shè】施进行维护管理【lǐ】,提供消防【fáng】安全防范服【fú】务。

第十【shí】九【jiǔ】条【tiáo】 生产【chǎn】、储存、经营易【yì】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并应【yīng】当与居住场【chǎng】所保持安全【quán】距离。

生产、储【chǔ】存【cún】、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【yī】建筑物内【nèi】的【de】,应【yīng】当符合国家【jiā】工程【chéng】建设消防技术标准。

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【zhòng】性活动,承【chéng】办【bàn】人应当依法向【xiàng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,制【zhì】定灭火和应【yīng】急疏散预案并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演练【liàn】,明确消防安全责任【rèn】分工,确定消防安【ān】全管理人员,保持【chí】消防设施和【hé】消防【fáng】器【qì】材配置齐全、完好【hǎo】有效,保【bǎo】证疏散通道、安【ān】全【quán】出口、疏散指示标志、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【tōng】道符【fú】合消防【fáng】技【jì】术标准和管理规定。

第二【èr】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【huǒ】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【kuàng】需要【yào】使【shǐ】用明火作业的,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【bàn】理审批【pī】手续,采取【qǔ】相应的【de】消防安【ān】全措施;作业人员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遵守消防安全【quán】规【guī】定。

进【jìn】行电【diàn】焊、气焊【hàn】等具有火灾危险【xiǎn】作业的人员和【hé】自动消防【fáng】系统【tǒng】的操作人员,必须持证上岗【gǎng】,并【bìng】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【chéng】。

第二十二【èr】条【tiáo】 生产、储存、装【zhuāng】卸易燃易【yì】爆危险品的工厂、仓【cāng】库和专【zhuān】用车站、码头【tóu】的设置,应当符合消防【fáng】技术标准。易燃【rán】易爆气体和液【yè】体的充装站、供【gòng】应站、调压站,应当设置【zhì】在符【fú】合消【xiāo】防安全要求的位【wèi】置,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。

已【yǐ】经设置的生产、储存、装【zhuāng】卸易燃易【yì】爆危险【xiǎn】品的工【gōng】厂【chǎng】、仓库【kù】和专用车站、码头【tóu】,易【yì】燃易爆气体和液【yè】体的充装站、供应站、调压站【zhàn】,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,地方【fāng】人【rén】民政【zhèng】府应【yīng】当组织、协调有关部【bù】门、单【dān】位限期解决,消除安全隐患。

第二十三条 生【shēng】产【chǎn】、储【chǔ】存、运输、销售、使用、销【xiāo】毁易【yì】燃易爆【bào】危险品,必须执行消【xiāo】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。

进入生【shēng】产、储存【cún】易燃易爆危险【xiǎn】品【pǐn】的【de】场所,必须执行消防安全【quán】规定【dìng】。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【bào】危险【xiǎn】品进入【rù】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【gōng】共交通工具。

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,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。

第二十四条【tiáo】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【zhǔn】;没有【yǒu】国【guó】家标【biāo】准的,必【bì】须符合行业标准。禁止生产、销售或【huò】者使用不合【hé】格【gé】的【de】消防【fáng】产品以及国【guó】家明令淘汰【tài】的消防产品。

依法【fǎ】实行【háng】强制【zhì】性产品【pǐn】认证【zhèng】的消防【fáng】产品,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【rèn】证【zhèng】机构按照国【guó】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【zhǔn】的强制性【xìng】要求认【rèn】证合格后,方可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。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【zhèng】的消防产品目录,由国【guó】务院【yuàn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【mén】会同国务院应急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部门制定【dìng】并公布。

新研制的尚未【wèi】制定国家标【biāo】准、行业标【biāo】准【zhǔn】的消防产品,应当按照国务【wù】院产【chǎn】品质量监督部【bù】门会同国务院【yuàn】应【yīng】急【jí】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【fǎ】,经技【jì】术鉴定【dìng】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,方可生产、销售、使【shǐ】用。
  依照本条规【guī】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【zhèng】合格或【huò】者技术鉴定合【hé】格的【de】消【xiāo】防产品,国务院应急管【guǎn】理部门应当予以【yǐ】公布。

第二十五【wǔ】条 产品质【zhì】量监督部门、工商行政【zhèng】管理部门、消防救援机构【gòu】应当【dāng】按照各自【zì】职责加强对消防【fáng】产品质【zhì】量的监督【dū】检查。

第二十【shí】六条 建筑构件、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、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【bì】须符合国家【jiā】标准;没【méi】有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标准的,必【bì】须【xū】符【fú】合行业【yè】标准。

人员密集【jí】场所【suǒ】室内装修、装饰,应当按照消防【fáng】技术标准的【de】要求【qiú】,使用不燃、难燃材料。

第二十【shí】七【qī】条【tiáo】 电【diàn】器【qì】产品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,应当符合消防【fáng】安全的要求。

电器产品、燃【rán】气【qì】用具【jù】的安装、使用及【jí】其线路【lù】、管路的设计、敷设、维护保养、检【jiǎn】测【cè】,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【biāo】准和管理【lǐ】规定。

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【dān】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【shàn】自拆【chāi】除、停用【yòng】消防设施【shī】、器材,不得【dé】埋【mái】压【yā】、圈占【zhàn】、遮挡消【xiāo】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【dǔ】塞、封闭疏【shū】散通道、安全出【chū】口【kǒu】、消防车通道。人【rén】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【yǐng】响逃生和灭火【huǒ】救援的障碍【ài】物。

第二【èr】十九条 负责公【gōng】共【gòng】消防【fáng】设施维护管【guǎn】理的【de】单位,应当保持【chí】消防【fáng】供水、消防【fáng】通信、消防车【chē】通道【dào】等公【gōng】共【gòng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。在修建道【dào】路以及停电、停水、截断【duàn】通信线路时有可能【néng】影响消防队灭火救【jiù】援的,有【yǒu】关单位必须事先【xiān】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。

第三十【shí】条【tiáo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【qiáng】对农村消【xiāo】防工作的领导,采取措施【shī】加强公【gōng】共消防设【shè】施建设,组织建立和督【dū】促【cù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【zhì】。

第三十一条【tiáo】 在农业收获季节、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、重大节假日期间以【yǐ】及火灾【zāi】多发季节【jiē】,地方各【gè】级人【rén】民政【zhèng】府应当组织开展【zhǎn】有针对【duì】性的消防宣传教【jiāo】育,采取防火措施【shī】,进行【háng】消防安全【quán】检【jiǎn】查。

第三十【shí】二【èr】条 乡【xiāng】镇人民政府、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【zhǐ】导、支持和帮助村【cūn】民委员会、居【jū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【zuò】。村民委【wěi】员会、居【jū】民【mín】委员会应当【dāng】确定消防【fáng】安全管理人,组织制定【dìng】防火安全【quán】公【gōng】约【yuē】,进行防火安全【quán】检查【chá】。

第三十三条【tiáo】 国家鼓励【lì】、引导公众【zhòng】聚集场所和生产、储存【cún】、运【yùn】输、销售易燃易爆危【wēi】险品的企【qǐ】业投保火灾【zāi】公众责【zé】任保险;鼓励保【bǎo】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【zhòng】责【zé】任保险【xiǎn】。

第三【sān】十四条 消防产品【pǐn】质量认证、消防【fáng】设施【shī】检【jiǎn】测【cè】、消【xiāo】防安【ān】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【gòu】和执业人员,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【zhì】、资格;依【yī】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【biāo】准【zhǔn】和执业【yè】准则【zé】,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,并对服【fú】务质量【liàng】负【fù】责。

第三章 消防组织

第三十五条【tiáo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,根据经【jīng】济社【shè】会发展【zhǎn】的需要,建【jiàn】立多种形式的消防【fáng】组织,加强消防技术人才【cái】培养【yǎng】,增强火【huǒ】灾预防、扑【pū】救和【hé】应急救援的【de】能力。

第【dì】三十六条 县级【jí】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【guī】定建立国家综合【hé】性消【xiāo】防救援队、专职消防【fáng】队,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【bèi】消防装【zhuāng】备,承担火【huǒ】灾【zāi】扑救工作。

乡镇人民政【zhèng】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工作的需要,建【jiàn】立专【zhuān】职消防【fáng】队、志【zhì】愿消防队【duì】,承担【dān】火灾扑救工作。

第三【sān】十七【qī】条【tiáo】 国家综【zōng】合性消防【fáng】救援队、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【jiā】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承担重大灾【zāi】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【shēng】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。

第三【sān】十八条 国【guó】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、专职【zhí】消防【fáng】队应当充分发挥火【huǒ】灾扑救和【hé】应急救【jiù】援专业力量【liàng】的骨干作用【yòng】;按照国家规定,组【zǔ】织实【shí】施【shī】专【zhuān】业技能训练,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,提【tí】高火【huǒ】灾扑救和应急【jí】救援的【de】能力。

第三十九【jiǔ】条 下列【liè】单位应当建立【lì】单位专职消防队【duì】,承担【dān】本【běn】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:

(一)大型核设施单位、大型发电厂、民用机场、主要港口;

(二)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;

(三)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、基地;

(四)第一【yī】项、第【dì】二项、第三【sān】项规定以外的【de】火灾危险性较大、距离国【guó】家综合性【xìng】消防救援【yuán】队较远的其【qí】他大型企【qǐ】业;

(五)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【jiù】援队较远、被列【liè】为全【quán】国【guó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【wèi】的古建筑群的管理【lǐ】单位【wèi】。

第四十条 专【zhuān】职消【xiāo】防队的建立,应当符【fú】合国【guó】家有关规定,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验收。

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。

第四十一条 机关、团【tuán】体、企业、事业【yè】等单位以【yǐ】及村民委【wěi】员会、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,建立志愿消防队【duì】等多种形式的消防【fáng】组【zǔ】织,开展群众性【xìng】自防自【zì】救【jiù】工【gōng】作。

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【yuán】机构【gòu】应当对专职消【xiāo】防队、志【zhì】愿【yuàn】消防队【duì】等消防组织进【jìn】行业务指导【dǎo】;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,可以调动【dòng】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【zāi】扑【pū】救工作【zuò】。

第四章 灭火救援

第四十三条 县级【jí】以上地方人民【mín】政府应【yīng】当组织有关【guān】部门【mén】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【zhì】定应急预案,建立应急反应和【hé】处置机【jī】制,为火【huǒ】灾扑【pū】救和应急【jí】救援工作【zuò】提供人【rén】员、装备等保障【zhàng】。

第四十【shí】四【sì】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【jǐng】。任何单位、个人【rén】都应当【dāng】无偿为报【bào】警提供便利,不得阻拦报【bào】警。严禁谎报【bào】火【huǒ】警。

人员密集场【chǎng】所发生火灾,该【gāi】场【chǎng】所的现场工作人【rén】员应当立即组【zǔ】织、引导在【zài】场【chǎng】人员疏散。

任【rèn】何单【dān】位发生火灾,必【bì】须【xū】立即组织力量扑【pū】救。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【yuán】。

消防【fáng】队【duì】接到【dào】火警【jǐng】,必须立即赶赴火【huǒ】灾现场,救助遇险人员,排除【chú】险情,扑灭火灾。

第【dì】四十五【wǔ】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和指挥火【huǒ】灾现场扑【pū】救,应当优先保【bǎo】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。

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,有权决定下列事项:

(一)使用各种水源;

(二)截断电力、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,限制用火用电;

(三)划定警戒区,实行局部交通管制;

(四)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;

(五)为了抢【qiǎng】救人【rén】员和重要【yào】物资,防止火势蔓延,拆除或者破损毗邻【lín】火【huǒ】灾【zāi】现场【chǎng】的建【jiàn】筑物、构【gòu】筑物或者设施等;

(六)调动供水【shuǐ】、供电、供气、通信、医疗救护、交通运输【shū】、环境保护等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单【dān】位协助灭【miè】火救援。

根【gēn】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,有关地方【fāng】人民【mín】政府【fǔ】应当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人员、调集所【suǒ】需物资支援灭火。

第【dì】四十六【liù】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、专职消防队参加【jiā】火【huǒ】灾以【yǐ】外的其他【tā】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【jiù】援【yuán】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【dǎo】。

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、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【yuán】任务,在确保安全的前【qián】提下,不受行【háng】驶速度【dù】、行【háng】驶路线、行驶【shǐ】方向和【hé】指挥信号的【de】限制,其他【tā】车辆【liàng】、船【chuán】舶以【yǐ】及行人应当让行【háng】,不得穿插【chā】超【chāo】越;收费【fèi】公路、桥梁免【miǎn】收车【chē】辆通行费。交通管理指挥【huī】人员应【yīng】当保证消防车、消防【fáng】艇迅速通行。

赶赴火灾现场【chǎng】或者应急救【jiù】援现【xiàn】场的消防人员和【hé】调集的消【xiāo】防装备、物资,需要铁路、水路或【huò】者航【háng】空运输的【de】,有关单位应【yīng】当优先运输。

第四【sì】十八条 消【xiāo】防车、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艇【tǐng】以及消防器【qì】材、装备和设施,不得用于与消【xiāo】防和应急【jí】救援工作无【wú】关的事项。

第四十九条【tiáo】 国家综合【hé】性消防救援队、专【zhuān】职消防队扑救火灾、应【yīng】急救援,不得收取任【rèn】何【hé】费用。

单位专职【zhí】消防队、志愿消防队【duì】参加扑救外【wài】单【dān】位火灾所损耗【hào】的燃料、灭【miè】火【huǒ】剂和器材【cái】、装备等,由【yóu】火灾发生地【dì】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。

第五十条 对【duì】因参【cān】加扑救火灾或【huò】者应急救【jiù】援受伤、致残【cán】或者死【sǐ】亡的人员,按照【zhào】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、抚恤。

第五十一条【tiáo】 消【xiāo】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【xiàn】场【chǎng】,负【fù】责调查火灾原因【yīn】,统计火【huǒ】灾损失。

火【huǒ】灾扑灭【miè】后,发生火灾的单位【wèi】和相关【guān】人【rén】员应当按照消防【fáng】救援【yuán】机【jī】构的要求保护现场,接【jiē】受事故调查,如实提供与火灾有【yǒu】关的情况。

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【yàn】、调查【chá】情况【kuàng】和有关的【de】检验、鉴【jiàn】定意【yì】见,及时制【zhì】作火灾事故认定书【shū】,作为处【chù】理火灾事故【gù】的证据。

第五章 监督检查

第五十二条 地【dì】方各级人民政府【fǔ】应【yīng】当落【luò】实消防工【gōng】作责任制【zhì】,对【duì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履行消防【fáng】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县级以上地方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政府【fǔ】有关部【bù】门应当根【gēn】据本【běn】系统的特点【diǎn】,有针对性地开展消【xiāo】防安全检查,及时督促整改火灾【zāi】隐患。

第五十【shí】三条 消防救援【yuán】机构应【yīng】当对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【děng】单【dān】位遵守消防【fáng】法【fǎ】律、法规【guī】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【jiǎn】查。公【gōng】安派出所可以【yǐ】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、开展消防【fáng】宣传教育,具体【tǐ】办法由国务院公【gōng】安部门规定。

消【xiāo】防救援机构、公安派【pài】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【fáng】监督【dū】检查,应当出示证件。

第五十【shí】四条 消防救援【yuán】机构在【zài】消【xiāo】防监【jiān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,应当【dāng】通知有关【guān】单位或者个【gè】人【rén】立即采取【qǔ】措施消除隐患;不及时消除隐患【huàn】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,消防【fáng】救援【yuán】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【wèi】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场所采取临时查【chá】封措【cuò】施。

第【dì】五十【shí】五条【tiáo】 消防【fáng】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、公共消防设【shè】施不【bú】符合消防安全要求,或者发【fā】现本【běn】地区存在影【yǐng】响公共安【ān】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,应【yīng】当由应急【jí】管理【lǐ】部门书面报告本【běn】级人民【mín】政府【fǔ】。

接到报【bào】告【gào】的人民【mín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,组【zǔ】织或【huò】者责成有关部【bù】门、单位【wèi】采取措施,予以【yǐ】整改。

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【jiàn】设主管部门、消防救援机构【gòu】及其工作【zuò】人【rén】员应【yīng】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【jìn】行消防【fáng】设【shè】计【jì】审【shěn】查、消防验收、备案抽查和消防【fáng】安全检查,做到公正、严【yán】格【gé】、文明、高【gāo】效。

住房和城乡建设主【zhǔ】管部门【mén】、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【fáng】设【shè】计审查【chá】、消防验收、备【bèi】案抽查和【hé】消防【fáng】安全检查等,不【bú】得收取费用【yòng】,不得利用职【zhí】务谋取利益;不得利【lì】用职务为用户、建设单【dān】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【pǐn】的品【pǐn】牌、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服务机构、消【xiāo】防设【shè】施施工【gōng】单【dān】位。

第五【wǔ】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、消防救【jiù】援机构及【jí】其工作人员执行【háng】职务,应当【dāng】自觉接受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和公民的监督。

任何【hé】单位和【hé】个人【rén】都【dōu】有权【quán】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【bù】门、消防救援机构及其【qí】工作人员在执法中【zhōng】的违法【fǎ】行【háng】为进【jìn】行检举、控告。收到检举、控告的机【jī】关,应当按照【zhào】职责及时查处【chù】。

第六章 法律责任

第五【wǔ】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【dìng】,有下列【liè】行为【wéi】之【zhī】一的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、消防救援机构按【àn】照各自职【zhí】权责令停止施工、停止【zhǐ】使用或者【zhě】停产停业【yè】,并处三万元【yuán】以上三十万元【yuán】以【yǐ】下罚【fá】款:

(一)依法应【yīng】当进行消防设计【jì】审查的建【jiàn】设工程【chéng】,未经依法审【shěn】查或者审查不合格【gé】,擅自【zì】施工的;

(二)依法【fǎ】应当进行消【xiāo】防验收的建设工程,未经消【xiāo】防验【yàn】收【shōu】或者消防验【yàn】收不【bú】合格,擅【shàn】自投入使用的;

(三)本法第十三条规【guī】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【yī】法抽查不合【hé】格,不停【tíng】止使用【yòng】的;

(四)公众【zhòng】聚集【jí】场所未经【jīng】消防安全检【jiǎn】查【chá】或【huò】者经检查不符合消【xiāo】防安全要求,擅自投入使用、营业的【de】。

建设单位未依【yī】照【zhào】本法规定在验收后【hòu】报住房和城【chéng】乡【xiāng】建设主管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备案的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【zhèng】,处五【wǔ】千元以下罚【fá】款。

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【zhī】一的【de】,由住房和城【chéng】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【zhě】停止【zhǐ】施工【gōng】,并处一万元以上【shàng】十万元以下罚款【kuǎn】:

(一)建设【shè】单【dān】位要求建【jiàn】筑设计单位或【huò】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【jì】、施工的【de】;

(二)建筑设计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【zhǔn】强制性要求进【jìn】行消防设【shè】计的【de】;

(三)建筑【zhù】施工企【qǐ】业不按【àn】照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设计文件和消【xiāo】防技【jì】术标准施工,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;

(四)工程监理单位【wèi】与建设单【dān】位或者建筑施【shī】工企【qǐ】业【yè】串通,弄虚作假,降低【dī】消防施工质量【liàng】的【de】。

第六十条【tiáo】 单位违反【fǎn】本法规定【dìng】,有【yǒu】下列行为之【zhī】一的,责令改【gǎi】正【zhèng】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

(一)消【xiāo】防设施、器【qì】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【de】配置、设置不符【fú】合国家【jiā】标准、行业标准,或者未保持完【wán】好有效【xiào】的;

(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【shū】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【qí】他妨碍安【ān】全疏散行为【wéi】的【de】;

(四)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
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

(六)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;

(七)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
个人【rén】有【yǒu】前款第二项【xiàng】、第【dì】三项、第四项、第【dì】五【wǔ】项行为【wéi】之一的,处警【jǐng】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【xiàng】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行为【wéi】,经责令改正拒不【bú】改正的【de】,强制执【zhí】行【háng】,所需费用由违【wéi】法行为人承担。

第六十【shí】一条 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【suǒ】与居住【zhù】场【chǎng】所设置在【zài】同一建筑物【wù】内,或者未与居住场【chǎng】所【suǒ】保持安全距【jù】离的,责令停产停业【yè】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【yuán】以下罚款。

生产、储存、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【chǎng】所设【shè】置在同一建筑【zhù】物内【nèi】,不符合【hé】消【xiāo】防技术标准的,依照前款【kuǎn】规定处【chù】罚。

第六十二条 有【yǒu】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照【zhào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【ān】管理【lǐ】处罚法【fǎ】》的规【guī】定处罚:

(一)违反【fǎn】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、储【chǔ】存【cún】、运输、销售【shòu】、使【shǐ】用、销毁易燃易爆危险【xiǎn】品的;

(二)非法【fǎ】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【pǐn】进入公共场所或【huò】者乘【chéng】坐公共交通工【gōng】具【jù】的;

(三)谎报火警的;

(四)阻碍消防车、消防艇执行任务的;

(五)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。

第六【liù】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【guī】定,有下列行为【wéi】之【zhī】一的【de】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【fá】款【kuǎn】;情【qíng】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【yǐ】下拘留:

(一)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;

(二【èr】)违【wéi】反规定【dìng】使用明火作业或者【zhě】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【chǎng】所吸烟、使用明【míng】火的。

第【dì】六【liù】十四条 违【wéi】反本法规【guī】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【bú】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【yǐ】上十【shí】五日以下【xià】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【fá】款;情节较轻【qīng】的,处警告或者【zhě】五百元以下【xià】罚款:

(一)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,冒险作业的;

(二)过失引起火灾的;

(三)在火【huǒ】灾发生后阻拦报警【jǐng】,或者负【fù】有报告职责的【de】人员不及时报【bào】警的;

(四)扰乱【luàn】火【huǒ】灾现场秩序,或者拒不执行火灾【zāi】现场指挥员指【zhǐ】挥【huī】,影响【xiǎng】灭火救援的;

(五)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;

(六)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、部位的。

第六十【shí】五条 违反本【běn】法规定,生【shēng】产、销售不合【hé】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【guó】家明令淘【táo】汰【tài】的消防产【chǎn】品的,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【mén】或者工商【shāng】行【háng】政管理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产品质量【liàng】法》的规定从重【chóng】处罚。

人员密集场所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【táo】汰的消【xiāo】防产品的,责令【lìng】限期改正;逾期不【bú】改正的,处【chù】五【wǔ】千【qiān】元以上五万元以下【xià】罚款,并对其直【zhí】接负【fù】责【zé】的主管【guǎn】人【rén】员和其【qí】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【yuán】以上【shàng】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【tíng】业。

消【xiāo】防救援机【jī】构对【duì】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,除依法对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者予以处罚外,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【xiāo】防产【chǎn】品【pǐn】和国家【jiā】明令淘汰的消防【fáng】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【mén】。产【chǎn】品【pǐn】质量监【jiān】督部门、工商行【háng】政管理部门【mén】应当对【duì】生产【chǎn】者、销售【shòu】者依法及【jí】时查处。

第六【liù】十六条 电【diàn】器产品、燃气用【yòng】具的安装、使【shǐ】用及其线路、管路的设计、敷设、维护保【bǎo】养、检测不【bú】符合消防技术标【biāo】准【zhǔn】和管理规定的【de】,责令限期【qī】改正【zhèng】;逾期不改正的,责令停【tíng】止使用【yòng】,可以【yǐ】并处一千元【yuán】以【yǐ】上五千元以下【xià】罚款。

第【dì】六【liù】十【shí】七条 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【shì】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【liù】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第二十一【yī】条第二款规定的,责令限期【qī】改正;逾期不【bú】改正的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【guǎn】人【rén】员和其他直接责【zé】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【yǔ】警告处罚。

第六【liù】十八条 人员密集【jí】场所【suǒ】发生【shēng】火灾,该场所的现【xiàn】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、引导在【zài】场人员疏散的【de】义务,情节严【yán】重,尚【shàng】不构成犯罪【zuì】的,处【chù】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
第【dì】六十九条【tiáo】 消防产【chǎn】品质量认证、消防【fáng】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【shù】服【fú】务机【jī】构出【chū】具虚假【jiǎ】文件【jiàn】的,责令改正,处五【wǔ】万元【yuán】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直接【jiē】负责的主管人员【yuán】和其他直接【jiē】责任【rèn】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【wàn】元以下罚款;有【yǒu】违法所得的,并【bìng】处没【méi】收违【wéi】法所【suǒ】得;给【gěi】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【chéng】担赔偿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;情节严重的,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【yè】或者吊销相应资质【zhì】、资格。

前款规定【dìng】的机构【gòu】出具失实文件,给他人【rén】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;造成【chéng】重大【dà】损失的,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【xiàng】应资【zī】质、资格。

第【dì】七十条 本法规【guī】定的行政处罚【fá】,除应当由公安【ān】机关依照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治【zhì】安管理处罚法【fǎ】》的【de】有关规【guī】定决【jué】定的外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、消防救援机构按【àn】照【zhào】各自【zì】职权决定。

被责令停止【zhǐ】施工、停止使用、停产停业的【de】,应【yīng】当在整【zhěng】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【bù】门或【huò】者机构报【bào】告,经检查合格,方可恢复施【shī】工、使【shǐ】用、生产、经营【yíng】。

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、停止使用、停【tíng】止施【shī】工决定的,由作出决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或者机【jī】构强制执行。

责令停产停业,对经济和社会【huì】生活影响【xiǎng】较【jiào】大的,由住房和城【chéng】乡【xiāng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【jí】管理部门报请本【běn】级人民政【zhèng】府依法决定。

第【dì】七十一【yī】条 住房和城乡【xiāng】建设主管部门、消【xiāo】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【hū】职守、徇【xùn】私舞弊,有下列行为【wéi】之一【yī】,尚不构【gòu】成犯【fàn】罪的,依法【fǎ】给【gěi】予处分:

(一)对不符合消防【fáng】安全要求的【de】消防设【shè】计文【wén】件、建设工程、场所准予【yǔ】审查合格、消防验【yàn】收【shōu】合【hé】格、消防安全【quán】检查合格的;

(二【èr】)无故拖【tuō】延消防设计审【shěn】查、消防【fáng】验收、消防安全【quán】检查【chá】,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【zhí】责的;

(三)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;

(四)利用职【zhí】务为用户、建设单位指定【dìng】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【pǐn】的品牌、销售【shòu】单位或者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技术服务机构、消防设【shè】施施【shī】工单位的;

(五)将消防车、消防艇【tǐng】以及消防器材、装备【bèi】和设施【shī】用于与【yǔ】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【guān】的事【shì】项的;

(六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行为。

产品质量【liàng】监督、工商行政管理等【děng】其他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行【háng】政主【zhǔ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【làn】用职权【quán】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【gěi】予处分【fèn】。

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:

(一)消【xiāo】防设【shè】施,是指火灾自【zì】动报警系统【tǒng】、自动灭火系统、消火栓系统、防烟排烟系统【tǒng】以及【jí】应急【jí】广【guǎng】播【bō】和应急照明、安全疏【shū】散设施【shī】等。

(二【èr】)消防产品,是【shì】指专门【mén】用于火灾预【yù】防、灭火救援和火【huǒ】灾防护、避难、逃生的产品【pǐn】。

(三【sān】)公众聚集场所【suǒ】,是【shì】指【zhǐ】宾馆、饭店、商【shāng】场、集贸【mào】市场、客运【yùn】车【chē】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候船【chuán】厅【tīng】、民用机场航【háng】站楼、体育场【chǎng】馆、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。

(四)人员密集场【chǎng】所,是指公【gōng】众【zhòng】聚集场【chǎng】所,医院的门诊楼、病房楼,学校的【de】教学楼、图书馆、食堂和集体【tǐ】宿舍,养老院【yuàn】,福利院,托【tuō】儿所【suǒ】,幼儿园,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,公【gōng】共展览【lǎn】馆、博物馆的展示厅,劳动【dòng】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【jiā】工车间和员工【gōng】集体【tǐ】宿舍【shě】,旅游、宗【zōng】教活动场【chǎng】所等。

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9-21起施行。

山东省消防条例

(9-21山东省第九【jiǔ】届人大常【cháng】委会第五次【cì】会【huì】议通过,根据【jù】9-21山东省第十届【jiè】人大常【cháng】委会第九次会议《关于【yú】修改〈山东省水【shuǐ】路交【jiāo】通管理条【tiáo】例〉等十二【èr】件地方【fāng】性法规【guī】的决定》修正 ,9-21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【huì】第二【èr】十【shí】一次会议修订。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【wéi】了预【yù】防火灾和减【jiǎn】少火【huǒ】灾危【wēi】害,加强应急救援【yuán】工作,保护【hù】人身、财产安全,维护【hù】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【fǎ】》等法【fǎ】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【zhì】定【dìng】本条例。

第【dì】二条本省行政区【qū】域内的火灾预【yù】防、火灾【zāi】扑救和应急救援【yuán】等工作,适【shì】用本【běn】条例。

第三条消【xiāo】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、防消结【jié】合的方针,按【àn】照【zhào】政府统一领导、部门依法监管、单【dān】位全面【miàn】负责、公【gōng】民积极参与的【de】原则,实【shí】行【háng】消防【fáng】安全责任【rèn】制,建立【lì】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。

第四【sì】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【zuò】的领导,将消防工作纳入国【guó】民经济和社会【huì】发展【zhǎn】计划,保障消【xiāo】防工作与经济【jì】社【shè】会【huì】发【fā】展相适应。

县级【jí】以上人【rén】民【mín】政府公安【ān】机关负责【zé】本行政【zhèng】区域内消防工作【zuò】的监督【dū】管理,并由公安机关【guān】消防机【jī】构实施;其他有关部【bù】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依【yī】法做好消防工作【zuò】。

第【dì】五条维护消【xiāo】防安【ān】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任【rèn】何单位和成年人都【dōu】有【yǒu】参加有组织【zhī】的灭火工【gōng】作的义务。

鼓励、支【zhī】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、消防队伍建设【shè】、消【xiāo】防志愿服务【wù】、消防公【gōng】益捐赠等公益活【huó】动。

任何单位【wèi】和个人【rén】发现【xiàn】违反消防法【fǎ】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为【wéi】,都有权举报、控告【gào】或者劝【quàn】阻。

第六【liù】条【tiáo】各【gè】级人【rén】民政府及有【yǒu】关部门【mén】、单位应当开展消防【fáng】宣传教育,提高全【quán】民消防安全意识。

每年11月【yuè】为【wéi】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,9-21为全省【shěng】消防安全活【huó】动日。

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

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【běn】行政区域消【xiāo】防安全第一【yī】责【zé】任人,对消防安全工【gōng】作负领导【dǎo】责任;分【fèn】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负直接领导【dǎo】责任【rèn】。

单位【wèi】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,对本【běn】单位【wèi】消防【fáng】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;分【fèn】管【guǎn】负【fù】责人是消防安全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人【rén】,对本单位【wèi】消防安全工【gōng】作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
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【yī】)贯彻实施【shī】消防【fáng】法律、法规,编制【zhì】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

(二)建【jiàn】立健全消防【fáng】工作协【xié】调机制,研究、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【zhèng】策、措【cuò】施【shī】;

(三【sān】)落实消防安【ān】全责任【rèn】制,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【hé】下级人民政府履行【háng】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【jìn】行督【dū】察、考【kǎo】核;

(四)将消防事业【yè】经费纳入本级财政【zhèng】预算,保障【zhàng】公共消防设【shè】施、消防队伍【wǔ】、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【bèi】、消防训【xùn】练基地、消防【fáng】宣传教育等【děng】经费【fèi】需要【yào】;

(五)鼓励【lì】、支持消【xiāo】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,保障先进【jìn】消防装备、技术的配【pèi】置和应【yīng】用【yòng】;
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乡镇人民政府、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【zé】本辖【xiá】区【qū】消防工【gōng】作,指导【dǎo】、支持和帮助村民【mín】委【wěi】员会【huì】、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【zhòng】性消防工作,指【zhǐ】导【dǎo】、督促辖区【qū】内单位做好【hǎo】消防【fáng】工作,协【xié】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。

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检查、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;

(二)依法实【shí】施消防行【háng】政许【xǔ】可、监督检【jiǎn】查、火灾调查、行政处罚、行【háng】政强制;

(三)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;

(四)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、装备;

(五)开展消防业务指导、宣传教育和培训;

(六)开展消防调查研究【jiū】和【hé】安全评价,向【xiàng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【yì】见和【hé】建议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公【gōng】安【ān】派出所【suǒ】按【àn】照规定实施【shī】日常消【xiāo】防监【jiān】督检查,开展消防【fáng】宣传教育【yù】,保护火灾现场,协助调查火灾原因。

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【yī】)发展和改【gǎi】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【shè】施建【jiàn】设列入本【běn】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【huá】;

(二)财政部门按时、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;

(三)住【zhù】房城乡建【jiàn】设等【děng】有关部门【mén】将公【gōng】共消防设施建设【shè】纳入年度城【chéng】乡【xiāng】基础设施建设计划,并组织实施;

(四【sì】)教育、人力资源社【shè】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【quán】知识纳入教育、教学【xué】、培训内【nèi】容,并【bìng】督【dū】促学校、幼儿【ér】园、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【shí】施;

(五)产品【pǐn】质量【liàng】监督部门、工商行政【zhèng】管理部门【mén】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【fáng】产品质量【liàng】监督检查,依【yī】法查处违法【fǎ】生产、销售消【xiāo】防产品的行【háng】为【wéi】;

(六)教育、民政、交通运输、农业【yè】、文【wén】化、卫生【shēng】、广播电影电视、体育、旅游、安全生产【chǎn】监督、人【rén】防、文物等有关【guān】部门【mén】,根据其【qí】主管行【háng】业【yè】、系【xì】统特【tè】点【diǎn】,定期开【kāi】展有针对性的【de】消防安全检查,督促【cù】有关单位落实消防【fáng】安全职责,消除火灾隐患;

(七)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。

第【dì】十一条单【dān】位应【yīng】当落实【shí】消防安全责【zé】任,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,改善【shàn】消防安全条件,接受【shòu】公【gōng】安机关消防机构、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【lǐ】。

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:

(一)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,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;

(二)建立志愿消防队,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、装备;

(三)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;

(四)保护火灾现场,协助调查火灾原因。

第十【shí】三条消防行业【yè】协会【huì】应当加【jiā】强行【háng】业自律,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【zuò】用,规【guī】范【fàn】消防产品生产、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【wù】行为【wéi】,指导、督促会员单位【wèi】提【tí】高【gāo】产品和【hé】服务质量。

第三章火灾预防

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

第十【shí】四条【tiáo】各级人民政【zhèng】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【jú】、消防站【zhàn】、消防供水、消防【fáng】通信【xìn】、消【xiāo】防车通道、消防装备等内容的【de】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,依法上报【bào】审批【pī】。

消防站、消防战勤保【bǎo】障和消防培训基【jī】地【dì】规划建设用地,当【dāng】地【dì】人民政府应【yīng】当予以保障。

第十五条建设城乡供水【shuǐ】工程应当同步建【jiàn】设消防【fáng】供【gòng】水管道、消【xiāo】火栓、水池等【děng】公共消防【fáng】供水设施。公共【gòng】消防【fáng】供水设施【shī】由【yóu】供水企业【yè】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。

城市利用天【tiān】然水源【yuán】作为消【xiāo】防水源的,由市政工【gōng】程主管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负【fù】责修【xiū】建消防车通道和【hé】取水设施,并设置醒目标识。

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【gòng】水设施由乡【xiāng】镇人民政府【fǔ】或者村民【mín】委员会【huì】负【fù】责建设、管理和维护。

第十六条【tiáo】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【guān】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建设和改造,保证大【dà】型消防车通行;有地下管道和暗沟【gōu】的,应当能够【gòu】承受大【dà】型消防车的压力。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【tōng】行要【yào】求。

第【dì】十七【qī】条通【tōng】信业务经营单【dān】位应当为消【xiāo】防通信建设和维【wéi】护提【tí】供技术支持和服务,确保消防通信【xìn】畅通。

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和通信畅通。

第十八条修建道路【lù】以及停电、停水【shuǐ】、切断【duàn】通信线路【lù】等可能影响【xiǎng】灭火救援的【de】,有【yǒu】关单位【wèi】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【zhī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【fáng】机构。

拆除、迁移公共消防设施,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。

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

第十【shí】九条按照国家规定【dìng】需要【yào】进行消防设【shè】计的建设工程,建设【shè】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【xiàng】应资质的单位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消防设【shè】计、施工和【hé】工【gōng】程监理。

建设单【dān】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【xiāo】防设计文件报当【dāng】地公安机关【guān】消【xiāo】防机构进行审核【hé】或者备【bèi】案。应【yīng】当审核,未经审核【hé】或者审核不【bú】合【hé】格的不得施工;应当【dāng】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【yīng】当停止施工。

建【jiàn】设工程竣【jun4】工【gōng】后,建设单位【wèi】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【jī】构申请【qǐng】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【àn】,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【xiāo】防验收【shōu】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;经抽查【chá】不合【hé】格的应当停止使【shǐ】用。

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【lǐng】施工【gōng】许可【kě】证的小型建设工程,可以不报消防设计备案【àn】,但【dàn】是,应当在投【tóu】入使用前将建设工【gōng】程竣工【gōng】设【shè】计图【tú】纸报【bào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【fáng】机构备案。

第【dì】二十条建设【shè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【àn】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【zhǔn】进【jìn】行消防【fáng】设计,对设计质量【liàng】负责。

建设工程的施工【gōng】单位应当按【àn】照【zhào】国【guó】家工【gōng】程建设【shè】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【shěn】核合格或者备【bèi】案的【de】消防设计【jì】文件组织施工,对【duì】施【shī】工质量负责,并在施工现场采取消防安全措【cuò】施。

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法【fǎ】律、法规、国【guó】家工程【chéng】建设消防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标准【zhǔn】和经审【shěn】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【shè】计文件,对施工质量进行监【jiān】督。

第二十一条在建【jiàn】筑物【wù】外立面进行装修、装【zhuāng】饰、节能改【gǎi】造和设【shè】置广告,应当【dāng】符合消防安【ān】全要求【qiú】,不得使用易燃材料,不得【dé】妨害防火、逃生和灭火救援。

人员密集【jí】场所进行室内装【zhuāng】修、装饰,配置消【xiāo】防产品【pǐn】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使用符合消防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标准并经法【fǎ】定检验机构【gòu】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。

第二十二【èr】条新【xīn】建高层【céng】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【shì】火灾【zāi】探测报警器。老年公寓【yù】、寄宿【xiǔ】制学校、幼儿园、福利院等特殊场所【suǒ】,应当每个房间设置【zhì】独【dú】立式火灾【zāi】探测报警器。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【xū】要设置【zhì】火灾自动【dòng】报警【jǐng】系统的【de】人员密集【jí】场所,应当在容易发生火【huǒ】灾部位设【shè】置独立式火【huǒ】灾【zāi】探测报警器。独【dú】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【shè】单位【wèi】在交付使用前设置【zhì】。

鼓励引导高【gāo】层住宅、人员密【mì】集场所、办公楼、综合楼等建筑【zhù】物【wù】配置必要【yào】的救生【shēng】缓降器、逃生滑道、逃【táo】生梯、自救呼【hū】吸器等逃生辅【fǔ】助装置。

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建筑消防设施、器材【cái】的【de】操作规程【chéng】和【hé】使用【yòng】说明书。

第二十【shí】三条生产、储存【cún】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【suǒ】应当按照规【guī】定与【yǔ】居住场所保持安【ān】全距【jù】离【lí】。

生【shēng】产、储存、经营其他物【wù】品的场所【suǒ】与居【jū】住场所设置在同一【yī】建筑物内的【de】,居住【zhù】部位应当与生产【chǎn】、储存、经营部位进行防火分【fèn】隔,分别设【shè】置独立的【de】疏【shū】散通道、安【ān】全出口。

第【dì】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【dì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【bìng】取得消【xiāo】防安【ān】全检查合【hé】格【gé】证后,方可营业或者投【tóu】入使【shǐ】用。

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所用【yòng】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机构验收或者核【hé】查符合【hé】消【xiāo】防技术标准;

(二)消防安【ān】全制【zhì】度内【nèi】容完整,与共用建【jiàn】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【fáng】安【ān】全责任明确;

(三)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;

(四)电气设施、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;

(五【wǔ】)消【xiāo】防设施【shī】、器【qì】材、消防安全【quán】标志完好有【yǒu】效,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【yǒu】职业资【zī】格;

(六)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。

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的醒目位置。

公众聚【jù】集场所进行扩建、改建、内【nèi】部装修【xiū】或者【zhě】变更【gèng】用途的,应当重新申【shēn】领【lǐng】消防【fáng】安全检查合格证。

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

第二十五条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应当按【àn】照有关【guān】规定【dìng】制定消防安全【quán】制度并公布【bù】实【shí】施,保【bǎo】证所属【shǔ】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,具备与岗位【wèi】职责相适应的检【jiǎn】查消除火灾隐患、组织扑【pū】救初起火灾、组织【zhī】人员疏散逃【táo】生和开展消防宣【xuān】传教育培训【xùn】的能力。

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咨询【xún】、消【xiāo】防安全评估等机构【gòu】提供消防安全【quán】管理【lǐ】技术服务。

第二十六【liù】条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【guó】家消防【fáng】技【jì】术标准【zhǔn】要【yào】求,设【shè】置疏散指示标志。

消防车通【tōng】道、疏散走道以及消【xiāo】火栓、灭火器、防火门、防【fáng】火卷帘等消【xiāo】防设施【shī】应【yīng】当设置禁止占用【yòng】、遮挡的标【biāo】识。

人员密集场所【suǒ】应当在房间、走道、厅堂等的【de】醒目【mù】位【wèi】置【zhì】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。宾【bīn】馆、饭店【diàn】等应当向住宿【xiǔ】旅【lǚ】客提供书【shū】面消防安全【quán】注意事项。

易燃易【yì】爆危险品、可燃物品的【de】生产【chǎn】、加工、储存【cún】、经营场所,变【biàn】配电室、消防控制室【shì】、计算机房、燃【rán】气(油【yóu】)锅炉房、档案资料室【shì】、贵重【chóng】设备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,应当设【shè】置明【míng】显的警示【shì】标志。

第二【èr】十七【qī】条【tiáo】消【xiāo】防安全【quán】重点单位应【yīng】当每月、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,及时【shí】消除火灾隐【yǐn】患。

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消【xiāo】防安【ān】全重点【diǎn】部位、疏【shū】散通道、安【ān】全出口【kǒu】、消防设施和器【qì】材等进行防火【huǒ】巡查,及【jí】时消除火【huǒ】灾隐患,纠正危险行为;其他单【dān】位根据需要组【zǔ】织防【fáng】火巡【xún】查。

防火检【jiǎn】查和巡查的情况【kuàng】应当作出记录,由参与检查【chá】、巡查【chá】的【de】人员签【qiān】名,存档备查。

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【fáng】系统的单位,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、维修【xiū】保养机构每年对自【zì】动消防系统【tǒng】至少【shǎo】进【jìn】行一次全面【miàn】检测和【hé】维【wéi】修【xiū】保【bǎo】养。

自动消防系统应当【dāng】二十四小【xiǎo】时有【yǒu】操作人员【yuán】值守,值守人员不【bú】得【dé】少于二人。

第二十九条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:

(一)防火检查、巡查人员;

(二)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;

(三)消防设施检测、维护人员;

(四)专职消防队、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;

(五)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。

前款【kuǎn】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【dì】三项【xiàng】、第四项规定【dìng】的人员,应当【dāng】取得国家认可的【de】职业资【zī】格证【zhèng】书,并持证上岗。

单位消防安全【quán】责任人【rén】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【jiā】公安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消防机构【gòu】组织【zhī】的消防安全培训。

第三【sān】十条【tiáo】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【wēi】险的场所进行电焊、气焊等明火作业【yè】的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使用持有职【zhí】业资格证书的作【zuò】业人【rén】员,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【pī】准,并采取专人监【jiān】督等【děng】现场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安【ān】全监护措【cuò】施后,方可作业。

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:

(一)区分总体预案和岗位预案;

(二)符合本单位和有关岗位、部位的实际;

(三)确定组织机构,明确职责分工;

(四)制定【dìng】报【bào】警与接警处置、扑【pū】救初起【qǐ】火灾、组织人员疏【shū】散以及【jí】安全防【fáng】护【hù】救护等措施和步骤。

规模较小场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,参照前款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二条实行承【chéng】包【bāo】、租赁或者委【wěi】托经营管理的【de】建筑物,承包【bāo】人、承租人、受托人对【duì】使用或者管理部分【fèn】的消防安全负责;与发包【bāo】人、出租人、委【wěi】托人【rén】另有约定【dìng】的,从其约定。

第三【sān】十三【sān】条同一建筑【zhù】物由两个以【yǐ】上单位使【shǐ】用或者管理的,共【gòng】用各【gè】方对【duì】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;对共用的疏散通【tōng】道、安全出【chū】口【kǒu】、建筑消防设施、消防车【chē】通道,共用各方【fāng】应当【dāng】共同制定管理办法,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【wù】企【qǐ】业进行统一【yī】管理。法【fǎ】律、法规另【lìng】有规定【dìng】或者【zhě】各方另有约定【dìng】的,从【cóng】其规定或者约定【dìng】。

与其他单位共用建【jiàn】筑物的单【dān】位,将自己专【zhuān】用【yòng】部分出租、发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【lǐ】的,应当协助承租人【rén】、承包人、受【shòu】托【tuō】人【rén】与其他【tā】共用人确定【dìng】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。

第【dì】三【sān】十四条【tiáo】建筑物的统【tǒng】一管理【lǐ】机构实【shí】施【shī】消防安全【quán】管理时,建【jiàn】筑物共【gòng】用各方应当配合,接受防火检查和【hé】巡查【chá】,保障共用建筑物【wù】的消防安【ān】全维护费【fèi】用,联合制定灭火和【hé】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。

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【yòng】人的【de】消防安全,不得妨碍消防【fáng】设施使用;发现共【gòng】用【yòng】消防设施、疏散通道、安全【quán】出【chū】口、消【xiāo】防车通道不【bú】能【néng】正常使用的,应【yīng】当及时通【tōng】知建筑物统【tǒng】一管理机构。

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的【de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区域内【nèi】的共【gòng】用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设施进行维护管【guǎn】理,提供防火巡查【chá】、消除火灾隐患【huàn】等消防【fáng】安全防范服务。

住宅区共用【yòng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【de】维修等费用,由建设单位【wèi】承担【dān】;保修期满后的维修、更新和改造【zào】费【fèi】用,纳入【rù】共用设施设备【bèi】专项维【wéi】修资【zī】金开【kāi】支范围【wéi】;没有专项维修资金【jīn】或者专项维修【xiū】资金不足的【de】,消防设施维修、更新和改【gǎi】造费用由【yóu】业主按照约【yuē】定承担,没有约定或者【zhě】约定不明确的【de】,按【àn】照【zhào】各自专有部【bù】分建筑面积所占比【bǐ】例【lì】承担【dān】。

第三十六【liù】条物业服【fú】务企业或者实行【háng】自治管【guǎn】理的业主委【wěi】员会规划、设【shè】置停车【chē】位时,不得占用消防车【chē】通道,并应当在住宅区【qū】的【de】消防车通道【dào】设置【zhì】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【shí】。对占用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车通道的【de】,物业服务【wù】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【dāng】通知占【zhàn】用人纠正;拒不纠正的,立即报告当地公安【ān】派出所。

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【zhào】规【guī】定,在公共交【jiāo】通工具【jù】上配备【bèi】消防器材和逃生救【jiù】助设【shè】施,并保持【chí】完好有【yǒu】效。

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【cè】和【hé】维修保养、电气防火【huǒ】技术检【jiǎn】测、消防技术【shù】咨询、消【xiāo】防安全评【píng】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【jī】构,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【guān】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【zhèng】书,依法开【kāi】展【zhǎn】消防技术【shù】服务,对提【tí】供的服务质量【liàng】负责。

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专用名称、固定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
(二)有符合【hé】国家和省规定的【de】注册资金、执业【yè】人员和相关设施、设【shè】备【bèi】;

(三)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;

(四)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。

省外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【wù】机构在本省从事消【xiāo】防技术服务的,应【yīng】当报省人民政【zhèng】府【fǔ】公安机【jī】关消防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备案【àn】。

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

第【dì】三十九条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设立或者【zhě】确定消防防灾教【jiāo】育场【chǎng】所,为居【jū】民提供【gòng】防火、灭火、逃生【shēng】自救等消【xiāo】防安全知识、技【jì】能的宣传教【jiāo】育培训。

公安【ān】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消防机【jī】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、法规【guī】的宣【xuān】传,协调有【yǒu】关部门组织本系【xì】统消防【fáng】安全教育培训工作,督【dū】促、指导、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【chuán】教育和演练,帮助公民掌握消防【fáng】安全知【zhī】识【shí】。

工会【huì】、共【gòng】产主【zhǔ】义青年团、妇女联【lián】合会【huì】等团体【tǐ】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【xiàng】的特点【diǎn】,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。

广播、电【diàn】视【shì】、报刊、通信、互联网等媒【méi】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【de】公益消防【fáng】宣传【chuán】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;在农业收获季节、火灾【zāi】多【duō】发季节、重大节假日和消防安【ān】全【quán】宣传月期间,应当集中开展【zhǎn】公益消【xiāo】防宣传【chuán】教育,传播消防安全知【zhī】识。

第四【sì】十条单【dān】位应【yīng】当组织【zhī】所属人员【yuán】开展【zhǎn】经常性的消防宣【xuān】传教育;在岗前培训、防火检【jiǎn】查和巡查、消【xiāo】防演练等工作中【zhōng】,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有关【guān】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,掌握消防安全知识。

第四十一【yī】条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【zài】村庄、住【zhù】宅区【qū】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【shī】,普及【jí】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安全知识。

第【dì】四十二条单位、村民委【wěi】员会、居民委员【yuán】会应当【dāng】组【zǔ】织所属人员、师生、村民、居民每年至少开【kāi】展两次【cì】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【liàn】。

消防安【ān】全宣传月期间,消【xiāo】防安全重【chóng】点单位应当【dāng】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【àn】,组织一次【cì】综合【hé】性的消【xiāo】防演【yǎn】练,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,提高所属人员应【yīng】急处【chù】置能【néng】力【lì】;村民【mín】委员会和住宅区【qū】的【de】业主委员会、物【wù】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以扑救初【chū】起火灾、逃【táo】生自救等为内容【róng】的【de】消防演练【liàn】。

第四章 消防组织

第四十【shí】三条县【xiàn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fǔ】应当按照【zhào】国家【jiā】消防站【zhàn】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【xiāo】防队、专职消【xiāo】防队。

乡镇人民政【zhèng】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【dú】或者与邻近乡镇、有关单位【wèi】联合建【jiàn】立专职【zhí】消防【fáng】队、志愿消防【fáng】队。

各级【jí】人【rén】民政府公开【kāi】招聘的专职消防员,由【yóu】用人单位与其依法订【dìng】立【lì】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,用于【yú】充实公安【ān】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队、专职消防队。

《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消防法》第三【sān】十九条规定【dìng】的单位,应当依法【fǎ】建立单位专【zhuān】职消防队。

第四十【shí】四条公【gōng】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【pèi】备消防和【hé】应急救援装【zhuāng】备。超高层【céng】建【jiàn】筑、核设施、易燃易爆危险【xiǎn】品生产【chǎn】和储存基地、大型【xíng】港口等所在设区【qū】的市或者县【xiàn】(市【shì】、区)公安消防队应当配置特种消防和应急【jí】救【jiù】援装【zhuāng】备。

省、设【shè】区【qū】的市人民政【zhèng】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统筹消防和应急救援装【zhuāng】备【bèi】资源,保障重大灾害事故的【de】灭火【huǒ】救【jiù】援需【xū】要。

第四十五条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消防站建设、消防车辆和其他【tā】装备、器材配备【bèi】适应辖区火【huǒ】灾【zāi】扑救需【xū】要;

(二)专职消防员不少于十五人;

(三)有专项经费;

(四)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的其他必要条件。

新建【jiàn】专职【zhí】消防队应当【dāng】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【yàn】收。撤销专【zhuān】职消防队以【yǐ】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、驻地等,应当【dāng】事先征求【qiú】当【dāng】地公【gōng】安机关消防机构【gòu】意见。

第四十六条【tiáo】专【zhuān】职消防队纳入【rù】当地公安机关【guān】消防机构的【de】指挥调度【dù】体系【xì】。政府建【jiàn】立的专职【zhí】消防【fáng】队按照其与公安消【xiāo】防队【duì】的责任区划分,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【zuò】。

第四十七【qī】条公安【ān】消【xiāo】防队、专【zhuān】职消防【fáng】队【duì】应当熟悉责任区【qū】单位的火灾危险性、消【xiāo】防设施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、消防【fáng】水源等情况【kuàng】,定期【qī】到【dào】有关单位开展实【shí】地演【yǎn】练。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。

第四十八条专职消【xiāo】防员的劳【láo】动报酬、职业补贴【tiē】、社会保险和福【fú】利待遇【yù】等,由组【zǔ】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【dìng】予以保障,并与【yǔ】其【qí】工【gōng】作性质、劳动强度相适应。

公安【ān】消防队、专【zhuān】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【guān】规定对消防员进行职【zhí】业健【jiàn】康监护,配备个人【rén】防护装【zhuāng】备【bèi】,提供职业健康保障。

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【mín】政府、单位、村民【mín】委【wěi】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,承担本单位或者【zhě】辖区内的日常【cháng】消【xiāo】防宣传【chuán】教育、防火巡查【chá】和火【huǒ】灾扑救【jiù】等【děng】工【gōng】作。

志愿消防员的备勤、执勤方式由组建单位规定。

第五章 灭火救援

第【dì】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救援【yuán】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,设立消防指【zhǐ】挥中心与当地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通信【xìn】、医疗救护、交通运【yùn】输、环境【jìng】保护等有关部门【mén】或【huò】者单位【wèi】之间的通信【xìn】专线,保障火灾扑救和【hé】应【yīng】急救援指【zhǐ】挥畅【chàng】通。

第五十【shí】一条消防队接【jiē】到【dào】火警,必须立【lì】即赶【gǎn】赴火灾现场。发【fā】生【shēng】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熟悉火灾现场情况的人员应当向【xiàng】灭火指挥【huī】人员报告火【huǒ】灾现场情况。

火灾现场总【zǒng】指挥由【yóu】到场【chǎng】的公【gōng】安机关消防机【jī】构最高行政领【lǐng】导【dǎo】担【dān】任,其作出的相关【guān】决定,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【xū】立即执行。

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队、专职消防【fáng】队【duì】的消【xiāo】防车在执【zhí】行火灾扑救、应急救援任务时,免收车【chē】辆【liàng】通行费。

交通拥堵时【shí】段【duàn】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【gù】的,交通管理【lǐ】指【zhǐ】挥人员应当采取临时性【xìng】交通管【guǎn】制措施,保证消防车【chē】通行。

第五【wǔ】十三条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员在【zài】业务训练、火灾扑救或【huò】者应【yīng】急【jí】救援活动中受【shòu】伤、致残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死亡的,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【yī】疗【liáo】、抚【fǔ】恤或者工伤保险待遇;符合烈士申【shēn】报条件的,依照法定程序【xù】上报审批。

第五十【shí】四【sì】条单【dān】位专职消防队、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【wèi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、灭火剂【jì】和器材、装【zhuāng】备【bèi】等,经公安机关消防机【jī】构核定,由火灾【zāi】发【fā】生地设区的【de】市、县(市、区【qū】)人民政府给予补偿。

第六章 监督管理

第五【wǔ】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【zhě】机【jī】构,在农业收获季节【jiē】、火灾多发【fā】季节和【hé】重大【dà】节假日期间集中进行消防【fáng】安全检【jiǎn】查,督促有关【guān】单【dān】位、村【cūn】民委员会【huì】、居民委【wěi】员会采取【qǔ】防【fáng】火措施,开展消防宣传教【jiāo】育。

第五十六条对生产、生活中可【kě】能引发【fā】火【huǒ】灾威胁公【gōng】共【gòng】安全的危险行为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zhèng】府公安【ān】机关可以依法发布禁令。有关【guān】单【dān】位、个人必须【xū】遵守。

第五十七条【tiáo】公安机关消防【fáng】机构【gòu】应当依法【fǎ】进行建【jiàn】设工程【chéng】消防设计审核【hé】、验【yàn】收和抽查,并对审核、验收、抽【chōu】查的【de】结果负责。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的【de】抽查【chá】比【bǐ】例,由省【shěng】人民政府【fǔ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【què】定【dìng】。

第五十八条【tiáo】设区的【de】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公安【ān】机关消防机构应当【dāng】定期对单位和在建工【gōng】程遵【zūn】守消防法律【lǜ】、法规的情况进行【háng】监督检查。

公安派出所对【duì】规【guī】模较小场所和村庄、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【gōng】作进行【háng】日常消防【fáng】监【jiān】督【dū】检查。

对单位、公民举【jǔ】报【bào】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消防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、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【dìng】权【quán】限及时【shí】查处【chù】。

省、设区的市【shì】人民政府【fǔ】公安【ān】机关消防【fáng】机构【gòu】可以根据【jù】需要组【zǔ】织专项消防监督抽查。

第五十九条【tiáo】公安机【jī】关消防机构、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【dū】检查【chá】,有权采取下列措【cuò】施:

(一)调【diào】阅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、记录,核查消【xiāo】防设施、器材等的【de】管理情况【kuàng】;

(二)查看、测试【shì】消【xiāo】防设施【shī】、器材,核查防火检查、巡查和检测【cè】、维修保【bǎo】养的实施【shī】情况;

(三【sān】)询【xún】问现【xiàn】场【chǎng】工作【zuò】人员,核查消防宣传教育、消防安全培【péi】训、消防演练的实施【shī】情况;
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。

对检【jiǎn】查发现的火灾隐患,消防【fáng】监督检查人员应【yīng】当通知单位【wèi】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【xiāo】除;对不【bú】及时消除可能【néng】严【yán】重威胁公共安全【quán】的,公安机关消防机构【gòu】应当【dāng】依【yī】法对危险场所或者部位【wèi】予以临时【shí】查【chá】封。

第六【liù】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安【ān】机关消防机构、公【gōng】安派出所核实【shí】后,提【tí】请主管【guǎn】公安机关书【shū】面报告【gào】本级【jí】人民政府:

(一)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;

(二)生产、储存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【pǐn】的工厂、仓【cāng】库和专用车站、码【mǎ】头,易燃【rán】易【yì】爆【bào】气【qì】体【tǐ】和液体的充装站【zhàn】、供应站、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安全要求的;

(三)违反消防技术【shù】标准【zhǔn】在生【shēng】产、储存、经营场所内设【shè】置【zhì】居住场【chǎng】所并且形成规模,责令停产停【tíng】业对经济社会生【shēng】活【huó】影响【xiǎng】较大的;

(四)建设工程未【wèi】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、验收、抽查合【hé】格擅自施【shī】工、投入使【shǐ】用,责令停【tíng】止施工、停止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对【duì】经济社会生【shēng】活影响较大【dà】的;

(五)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。

人民政府应【yīng】当自接到报告之日【rì】起十五【wǔ】日内,组织或者责成有关【guān】部门、单位整改并【bìng】制【zhì】定、落实整改期【qī】间的防火措【cuò】施。

第【dì】六十一条建设工程、公众聚【jù】集场所【suǒ】未经公安机关消【xiāo】防机构依【yī】法【fǎ】许可的,教育、住房城乡【xiāng】建设【shè】、文化、卫生、工商行政管理、体育等【děng】部门【mén】不得给予【yǔ】相关【guān】行政许可。

第六十二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【yīng】当保【bǎo】护火灾现【xiàn】场【chǎng】,受【shòu】损单【dān】位和个人应当向火灾发生地【dì】公安机关消防【fáng】机构【gòu】如实【shí】申【shēn】报火灾直【zhí】接【jiē】财产损失,可以提出火灾事故认定【dìng】申请。

第【dì】六十三条公安【ān】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火灾调查,填【tián】写【xiě】火灾统计表,按照规【guī】定报上级【jí】公【gōng】安机关消防机构。

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调查下列火灾,应当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:

(一)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;

(二)发生在人员密集【jí】、高层或【huò】者地下公共建【jiàn】筑、可燃物【wù】品仓【cāng】库(堆场)和【hé】文物保护单位等【děng】场所的;

(三)火灾当事人申请火灾事故认定的;

(四)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。

第【dì】六十【shí】四条公安机关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机构在火灾调查【chá】中发现下列情形,除依法应当由【yóu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【fǔ】负责调查的【de】以外,依照法【fǎ】定【dìng】处理权限,移送有关部门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【jì】:

(一)有放火嫌疑的火灾,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;

(二)因道路交通【tōng】事故引发的【de】机动车火【huǒ】灾,移送公安机【jī】关交通管【guǎn】理部门;

(三)因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,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;

(四)生产、储存、经【jīng】营危【wēi】险化学品发生的火灾,移送【sòng】安全【quán】生产【chǎn】监督部门;

(五)电力设施【shī】、设备因故障引【yǐn】起自身燃烧【shāo】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灾,移送【sòng】电【diàn】力主【zhǔ】管部门;

(六)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火灾,移送燃气主管部门。

第【dì】六十【shí】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【zuò】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【lǚ】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,做【zuò】到公【gōng】正、严格、廉洁、文明、高【gāo】效【xiào】。

公安机关消【xiāo】防机构的警【jǐng】官【guān】、文员、公安民警等【děng】工作人员应【yīng】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【jīng】培训合格后,方可【kě】从事【shì】消防监督管理【lǐ】活动。

第七章 法律责任

第六十六条违【wéi】反本条例的行为,消防法律【lǜ】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已【yǐ】有处理规定的【de】,适用其规定。

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,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。

第六十七条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【de】公众聚集场【chǎng】所违【wéi】反本【běn】条例【lì】,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合格条【tiáo】件的【de】,吊【diào】销消防安【ān】全检查合【hé】格证,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【wàn】元以下罚款。

第六十八条违【wéi】反本条例【lì】,有下列行【háng】为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【gǎi】正;逾【yú】期不改【gǎi】正的,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【shàng】十万元以下罚【fá】款,对直接责任人员处【chù】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:

(一)人员密集场所【suǒ】室内装修、装饰材料【liào】和消防产【chǎn】品未【wèi】经法定检验【yàn】机构检【jiǎn】验合格的;

(二)建筑物外立面装修、装饰、节【jiē】能改造、设【shè】置广【guǎng】告【gào】不符合【hé】消防安【ān】全要【yào】求的。

第【dì】六十九【jiǔ】条违反本条例,有【yǒu】下列【liè】行为之一的,责令限【xiàn】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一【yī】千元以【yǐ】上一【yī】万元以【yǐ】下罚款:

(一)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;

(二)未按照规定制定、公布、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的;

(三)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;

(四)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。

交通【tōng】运输经营单【dān】位不履行本条【tiáo】例规定的消防【fáng】安全职【zhí】责,由有关部门依【yī】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【fá】。

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,单位有下列【liè】行为之一【yī】的,责令限期改【gǎi】正;逾期不改【gǎi】正的【de】,处五千元以【yǐ】上五万元【yuán】以下罚【fá】款:

(一)未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;

(二)未委托消【xiāo】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或【huò】者维【wéi】修保养【yǎng】自动消防系统【tǒng】的;

(三)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;

(四)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。

第【dì】七十一【yī】条违反【fǎn】本条例,未取得消防技【jì】术服【fú】务资【zī】质证【zhèng】书从事相【xiàng】关消防技术服【fú】务活【huó】动的,责令停止违法【fǎ】行【háng】为,处五万【wàn】元以上十万元【yuán】以【yǐ】下罚款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【hé】其他【tā】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【wàn】元【yuán】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省外【wài】注册的消防技术【shù】服务机【jī】构在本省开【kāi】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依【yī】法备案的,责令限期【qī】改正【zhèng】,处【chù】一万元以【yǐ】上五万元以【yǐ】下罚款。

第七【qī】十二条违反【fǎn】本条例,有下列【liè】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【gǎi】正;拒不【bú】改正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【xià】罚【fá】款【kuǎn】:

(一)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;

(二)拒不配合公安消防队、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的;

(三)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,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。

第七十三【sān】条单位违反本【běn】条例,造【zào】成火【huǒ】灾或者致使火【huǒ】灾损失扩大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【yuán】以【yǐ】下罚款。

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,擅自清【qīng】理火灾现【xiàn】场,影响【xiǎng】火灾【zāi】调查,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拒报、虚报、瞒报火灾直接财产损【sǔn】失【shī】的【de】,对【duì】单位【wèi】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,并【bìng】对直接责【zé】任人员处【chù】警告或【huò】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第七十五条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存在火灾隐患,依照下列规定处理:

(一)各方【fāng】未落实统一管理责【zé】任的,对共用部【bù】位的各方分【fèn】别给予处罚,对阻碍落【luò】实统【tǒng】一管理的【de】当事人从重处罚;

(二)已【yǐ】经明确【què】消防安全【quán】责任的,对违反【fǎn】责任规定的【de】当事人给【gěi】予处罚;

(三)共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,对有关责任方给予处罚。

第七十六条公安【ān】机关消防【fáng】机构依法吊销公众【zhòng】聚【jù】集场【chǎng】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,应【yīng】当在五日内通报有关部【bù】门。有【yǒu】关部【bù】门应【yīng】当依法注销相关【guān】行政许可。

第七十七条因火灾扑救、应【yīng】急救援等给他人造【zào】成损失,或【huò】者因擅自清理火灾现场造【zào】成起火原因和灾害【hài】成因【yīn】难以认定的【de】,由火灾肇事行为人或者【zhě】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【rèn】的【de】单【dān】位依法【fǎ】承担【dān】民事【shì】责任。

第七十【shí】八条公安【ān】机关消防机构依照《中【zhōng】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消防法》作【zuò】出强制执行决定,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供水、供电、供气等单位协助的,有关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应【yīng】当执行【háng】。

第七十九条【tiáo】各级人【rén】民政府【fǔ】及有关【guān】部门违反本条例【lì】,未履行【háng】消防安全职责严【yán】重影响消防工作【zuò】,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【chóng】大火灾隐患【huàn】的,由上级人民政【zhèng】府予以通【tōng】报批评,责令限期改【gǎi】正;致【zhì】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【de】,对【duì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【hé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【chù】分;构【gòu】成犯【fàn】罪的,依法追究刑【xíng】事责任。

公【gōng】安机关【guān】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【yuán】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有下列行【háng】为之一【yī】,尚不构成【chéng】犯罪的【de】,依法给予处【chù】分:

(一)对不【bú】符合消防【fáng】安【ān】全要求的消防【fáng】设计文件、建设【shè】工程、场所准予审核合【hé】格、消防验收合格【gé】、消防安【ān】全检查【chá】合格的;

(二)无【wú】故拖【tuō】延【yán】消防【fáng】设计审核、消防验收、消防【fáng】安全检查,不在法定期限内【nèi】履行职责的;

(三)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;

(四)利用职务为用【yòng】户、建设单【dān】位【wèi】指定或者变【biàn】相【xiàng】指定消防产品【pǐn】的品牌、销售【shòu】单位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消防技术【shù】服务机构【gòu】、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;

(五)将消【xiāo】防车、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、装【zhuāng】备和设施【shī】用于与【yǔ】消防和应急【jí】救援【yuán】无关的事【shì】项的;

(六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行为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八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:

(一【yī】)单【dān】位,是指【zhǐ】机【jī】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个【gè】体经济组织等。

(二)消防安全【quán】重点单位,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【zāi】可【kě】能造成【chéng】重大人员【yuán】伤【shāng】亡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财【cái】产损失,经【jīng】公安机【jī】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依法报当地人民政【zhèng】府备案的单位。

(三)规模较小场所【suǒ】,是指省人民政府【fǔ】公【gōng】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【miàn】积【jī】较小,或【huò】者容纳【nà】人【rén】数较少的餐饮、购【gòu】物、住宿、歌舞娱乐、休闲健【jiàn】身、医疗、教【jiāo】学、生【shēng】产加工、易【yì】燃易爆危【wēi】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。

(四【sì】)公共消防设施,是【shì】指消防【fáng】站(消防指挥中心)、消防车【chē】通道、消防【fáng】通信、消防供【gòng】水等设施【shī】。

(五【wǔ】)火灾隐患,是指由于引火源、可燃物和用于灭【miè】火、逃生的设施、器【qì】材、通道、出口、分【fèn】隔、间【jiān】距以【yǐ】及其他事项不【bú】符【fú】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【qiú】,可【kě】能引发火灾、导致火【huǒ】灾蔓延、妨碍火灾【zāi】扑救、造成【chéng】疏散【sàn】困【kùn】难的【de】危险状态【tài】。

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9-21起施行。


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

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


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【jiǎn】少【shǎo】火【huǒ】灾危害,加强应急管理工作,保护人身、财【cái】产安【ān】全,维【wéi】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【huá】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消【xiāo】防【fáng】法》《山东省消【xiāo】防条例【lì】》等【děng】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。

第【dì】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【jí】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消【xiāo】防工作【zuò】职责【zé】,依法依规做【zuò】好消【xiāo】防安全【quán】工作。

机关、团【tuán】体、企业【yè】事业单位【wèi】、民办【bàn】非企【qǐ】业单位【wèi】、个体经济组织等应【yīng】当遵【zūn】守国务院《消防安全责【zé】任制【zhì】实施办法》《山东省实【shí】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【dìng】》及【jí】本规定,落实消【xiāo】防安全主体责任。

第四条 市政府【fǔ】负责全【quán】市消【xiāo】防工【gōng】作,依法对下【xià】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【gōng】作职责情况进行【háng】监督检查,保障公共消防【fáng】设施、消防装备【bèi】和队伍建设与【yǔ】经济建设【shè】、社会发展水平【píng】相适应。

各县【xiàn】市【shì】区政府负责【zé】本【běn】辖区内【nèi】的消防【fáng】工作,将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、消防装备和队伍建设、消防【fáng】宣传等工作经【jīng】费纳入年度财【cái】政预算【suàn】,组织开【kāi】展消防工作。

乡镇政府、街【jiē】道办【bàn】事【shì】处全面推行消【xiāo】防安全网格化管理,以村(居)、社区为消防安【ān】全管理网格单元,在网格单元【yuán】内【nèi】的【de】单【dān】位、村组、村【cūn】(居)民楼院及其他场所【suǒ】开【kāi】展消防【fáng】基础信息采集、安全巡【xún】查【chá】和安全宣传等【děng】动态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市县【xiàn】两级政【zhèng】府【fǔ】应当组织协调【diào】有【yǒu】关部门处理【lǐ】本辖【xiá】区【qū】内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,督促有关【guān】单位落实【shí】重大火灾隐患的整【zhěng】改。

第六条【tiáo】 市县【xiàn】两级政府【fǔ】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开展消【xiāo】防宣传【chuán】、教育、培训活动。鼓励、支持社【shè】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、志【zhì】愿服务等公【gōng】益【yì】活动【dòng】。

第七【qī】条【tiáo】 市【shì】县两级政府在【zài】组【zǔ】织制定城市总体【tǐ】规划、旧【jiù】城【chéng】改造等建设工程方【fāng】案时,涉及【jí】消防安全的内容应当符合消【xiāo】防规划的要求。

第八条 建设【shè】城乡供水【shuǐ】工程【chéng】应当同步建设消【xiāo】防供水管道【dào】、消火栓、水池【chí】等公共消防供水设【shè】施,并由供水【shuǐ】企【qǐ】业按照规定建设和【hé】维护。

城【chéng】市利【lì】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,由【yóu】市政工程【chéng】主管【guǎn】部门负责【zé】修建消防车通【tōng】道和取【qǔ】水设施,并设置【zhì】醒目标识。

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【gòng】水设施由【yóu】乡【xiāng】镇政府、街道【dào】办事处或【huò】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、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和维护。

第九条 已依法办理【lǐ】消防行政许可的【de】建设工【gōng】程或者场所,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性【xìng】质发生变化【huà】或者扩建、改建【jiàn】的(含【hán】室内【nèi】外装修、建筑保【bǎo】温、用途变【biàn】更),该建设工程或【huò】者场所【suǒ】的业主单位【wèi】应当重新办理消防行政【zhèng】许可。

第十【shí】条 对拟建、在建的住【zhù】宅小区和居民楼院等【děng】居【jū】住类建设【shè】项目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【bù】门应当【dāng】指导督促建【jiàn】设单位按【àn】照有关规定规划、建【jiàn】设电动【dòng】车车库(棚),设【shè】置符【fú】合消防【fáng】安全标准的充电设【shè】备。

对已投入使用【yòng】的住宅【zhái】小区、居民楼院,居【jū】民委员【yuán】会、村民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【yè】或其【qí】他居【jū】民小区管理单【dān】位,应当创【chuàng】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【nèi】修建电动自行车【chē】库(棚)。

第十一条【tiáo】 任【rèn】何单【dān】位及个【gè】人不得销售不合【hé】格电动自行车。各级【jí】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【zhào】有关法律法规【guī】和国家【jiā】标【biāo】准要【yào】求,组织开展电【diàn】动自【zì】行车检查,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【dòng】自行车违法【fǎ】行为。

第十【shí】二条【tiáo】 物业服【fú】务【wù】企业、小区管理单位应【yīng】当对【duì】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【chē】停放、充电实施消防安【ān】全管【guǎn】理,提【tí】供的充【chōng】电设备和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【quán】标【biāo】准,充电场所应当【dāng】配备相应消防器【qì】材。

住宅【zhái】小区物业服务企【qǐ】业、小【xiǎo】区管理【lǐ】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检【jiǎn】查和夜间巡【xún】查【chá】,及时【shí】发现并制止有消防安全隐患的【de】电动自行车【chē】停放【fàng】及充电行为。

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【zhù】宅【zhái】小区,其所在【zài】乡镇政【zhèng】府、街道办事处应【yīng】当指导村民【mín】委员【yuán】会【huì】、居民委员会确定【dìng】电动车【chē】停放、充电消防安全管【guǎn】理人员,落实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责任。

第十三【sān】条 鼓励具有【yǒu】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、文物建筑、劳【láo】动密【mì】集型工【gōng】厂、仓库、易燃易爆【bào】场所、居民小区和【hé】当地重要建【jiàn】筑、场所安装电气【qì】火灾监【jiān】控系【xì】统。

第十四条【tiáo】 建筑【zhù】共用消【xiāo】防设施的维修、维护【hù】和改【gǎi】造经费应当列【liè】入物业【yè】共用部位、共用【yòng】设施设备专【zhuān】项维修资金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、使用和管理。

第【dì】十五条 多产权【quán】公【gōng】共建筑的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【àn】其拥有、使用、管理范围,对各自专有【yǒu】、专用【yòng】部【bù】分消防安全负【fù】责。多产权公共【gòng】建筑共用的消防车【chē】通道【dào】、疏散【sàn】通道、安【ān】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,由共用产权人、使用人或者受【shòu】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【yè】共同承担【dān】。

第十六条 区【qū】分所有权的建筑【zhù】物共有部分消【xiāo】防设施、器材需要进行维修【xiū】、更【gèng】新【xīn】和改【gǎi】造,在建筑物保【bǎo】修期【qī】内的,所需费【fèi】用由建设单【dān】位承担;保修【xiū】期满【mǎn】后,业主与【yǔ】物【wù】业服务【wù】企业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,没【méi】有约定的,纳入共用设施【shī】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;没有专项维【wéi】修资金或【huò】者专项维修资金不【bú】足的,由业【yè】主按照【zhào】约定承担,没有约定【dìng】或者约定【dìng】不【bú】明确的,按照【zhào】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【lì】承【chéng】担。

第十【shí】七条 物业【yè】服【fú】务企业应当保障【zhàng】公【gōng】共疏散通【tōng】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畅【chàng】通;负责【zé】管理、维护、保养【yǎng】共用消防【fáng】设施和器【qì】材【cái】,确保完好、有效;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【yù】案,定期组【zǔ】织有【yǒu】关人员【yuán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。

第十【shí】八【bā】条【tiáo】 消防【fáng】救援队伍在执【zhí】行灭火救援【yuán】任务时,任何车辆、行人【rén】必须让行。紧急情况下【xià】,对【duì】阻碍消防车【chē】通行的车【chē】辆及隔离墩、栏杆等道【dào】路障碍物,可以实施拖移、破【pò】损或【huò】者拆除。

第十九【jiǔ】条 占用、堵塞、封闭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、安【ān】全【quán】出【chū】口和其他【tā】共用部位、共【gòng】用设施设备的物品,在【zài】公示公告【gào】确定的时间内不予清【qīng】理的,由物业服务企业【yè】或者村居民【mín】委员会实施清理、拆【chāi】除【chú】等。

第二十条 公【gōng】民应【yīng】当学习必【bì】要的【de】消防【fáng】知识,掌握安全用火用电【diàn】用气和防火、灭火常识【shí】及逃生技能,增强自【zì】防自救【jiù】能力。

第二【èr】十一【yī】条【tiáo】 人员【yuán】密集场所烹饪操作间排油烟设施、集烟罩等【děng】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,每【měi】月至少清【qīng】洗一次【cì】,并做好【hǎo】记录。

第【dì】二十【shí】二【èr】条 公共娱乐场【chǎng】所应当设置声音或【huò】视像警报装置,发生火灾【zāi】时,及【jí】时播【bō】送火灾警报,引【yǐn】导安全疏散。

第二十三【sān】条【tiáo】 物业服务企业、公共交通运营【yíng】单【dān】位、公众【zhòng】聚集场所【suǒ】和建设工【gōng】程【chéng】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【dāng】利用户外广告、电子显示屏【píng】、楼【lóu】宇电视等设施,开展消【xiāo】防安【ān】全宣传教育。

第二【èr】十【shí】四【sì】条 电力管【guǎn】理部门【mén】应当加强对【duì】供电企业及用户执行电【diàn】力法律、行政法【fǎ】规【guī】情况的监督检【jiǎn】查,督促供【gòng】电企业每年【nián】对辖区内公共供电设施、电【diàn】气线路开展检测,及时【shí】消除火【huǒ】灾隐患。

供电【diàn】企业应当【dāng】加强检查,对危害供【gòng】电【diàn】、用电安全,扰乱供电、用【yòng】电秩序或者用电单位【wèi】、个人超负荷【hé】用电、违【wéi】规拉线【xiàn】接【jiē】电等可能引发火灾【zāi】事故的行【háng】为,及时【shí】制止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【chù】理。

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。

第【dì】二十【shí】五【wǔ】条 违反本规定的【de】行为,依法应当给予行【háng】政处罚的,由相关行政主【zhǔ】管部【bù】门依【yī】照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

第二【èr】十六条 对违反消【xiāo】防管理规定【dìng】,经法定程【chéng】序做出的【de】停产【chǎn】停【tíng】业决定,由【yóu】市政府【fǔ】、县市区政府组织【zhī】本级消防【fáng】、住房和城乡【xiāng】建设、自然资源和【hé】规划、城市管理等行政主【zhǔ】管部门实施。

第二十七【qī】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【wèi】玩忽职守、滥用【yòng】职【zhí】权、徇私舞弊,未履行消防安全工【gōng】作职责的,由上级【jí】人民政府给予【yǔ】通报,并对有关责任人员【yuán】依法给予政【zhèng】务【wù】处分;构【gòu】成【chéng】犯罪的,依法【fǎ】追【zhuī】究刑事责任【rèn】。
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9-21起施行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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